先履行抗辩权之行使需基于当事人间之"互相负债"关系,仅在双务合同时生效,且并非所有双务合同皆自动适用该权利。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况下的双务合同可适用先履行抗辩权:首先,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明确产生履行顺序的合同,如买卖、租赁、加工承揽、融资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企业经营、借用、工程建设及运输等合同;其次,合同本身体现或受法律规定影响而产生履行顺序的合同,如借款、储蓄、保险、跟单信用证买卖等合同;最后,根据商业惯例或传统而存在履行顺序的合同,例如航空客运合同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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