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方必须依照合同条文尽职履责,圆满完成既定竞标项目。其不得私自转包项目,亦不能化整为零分散转让。若符合合同规定或经过招标方同意,投标方可将中标项目的非核心环节委托他人执行。受托方须具备相匹配的资质,且不得再行转包。对于分包项目,投标方需对招标方全权负责,而受托方则需对分包项目负有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法律论坛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技术:中国法律论坛网 京ICP备2024065248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5407号
本站郑重声明:中国法律论坛网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图片文章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