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房屋坍塌,受害方有权向建设及施工两方寻求赔偿,双方应负有承担连带责任之义务。在双方赔偿后,如存在其他责任人,则可依法向其追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法律论坛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技术:中国法律论坛网 京ICP备2024065248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5407号
本站郑重声明:中国法律论坛网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图片文章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