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需要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主体需向所在区域城乡规划局递交一份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内容的申请报告,同时提供原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的复印件,以及待修改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样本、整体平面布局图和施工图纸,还有设计变更等相关信息。如有必要,还需附上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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