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因个人因素选择取消已交付于地产开发商的购房订金,建议您与其进行友好的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针对购买房产时的订金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五种情形可视为退款理由:
首先,若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将购房者已选定的房屋出售予其他第三方,致使无法按照原计划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则地产开发商必须以双倍金额的形式退还购房者之前支付的订金;
其次,若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法定程序获取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凭证,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乃至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开发商便有义务归还购房者之前支付的订金,并赔偿购房者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再次,若仅因双方对正式购房合同及所有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而这些争议事项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关,以致最终无法顺利签订购房合同,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地产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的订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记载的房价、建筑面积和户型等关键条款存在遗漏或表述含糊不清的情况,导致双方在上述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导致购房合同无法按期签署,在此情况下,地产开发商亦应对购房者返还初始支付的订金;
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签订并非由双方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即便仅仅是由于某些不可预知的原因所引发,地产开发商仍然有义务无条件地将原始订金归还给购房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