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相关纠纷争议,应向房地产所在地区域的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下述特定类型案件需经由特定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涉及不动产物权纠纷的诉讼,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②在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引发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③因继承遗产而引起的纠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形式的起诉都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同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以口头方式进行起诉,但需由人民法院将其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