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属于独特的物权类型,归属用益物权范畴,本质上是根据合同规定,合法利用他人物业资源,旨在提升自身物业价值的权益。设定地役权的登记程序包括:双发共同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上交申请资料,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抵押登记,并在房产证上注明抵押事项。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地役权协议;(四)房屋产权证书;(五)其他必备材料。地役权生效后,供用地的所有人和债权人将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1.供用地所有人的权益:(1)使用权;(2)附属行为权;(3)建设附属设施权。2.供用地所有人的责任:(1)合理使用供用地;(2)支付费用;(3)维护工作物或设施的正常状态以及容忍债权人使用工作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