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薄作为物权归属及内容的根本凭证,遵循法规,应采用以不动产单元为基础进行登记制度;每个单元均具备独一无二的编码。不动产登记机关须遵守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设置不动产登记薄。该薄册需记录如下关键信息点:(1)不动产的自然状态,如踞地理位置、界限、空间界线、面积、功能等;(2)不动产权利的权属状况,包括主体、类别、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动等;(3)涉及到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的事项;以及(4)其他相关事项。不动产权证上所列产权人姓名,必须与房产登记薄中的记载保持一致。若两者不符,除非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登记薄存在错误,否则以登记薄为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纠纷中,通常是因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所产生。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房产纠纷的管辖法院
第一,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管辖的法院
①约定管辖明确,且约定管辖具有排他性,案件由约定管辖的法院管辖;
②约定管辖明确,但约定管辖不具有排他性,案件由当事人选择约定管辖或法定管辖;
③约定管辖不明确,则案件适用法定管辖情形;
第二,合同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或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①被告地法院管辖;
②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如被告户口不在宝安,须提交被告在宝安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该证明由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
4.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