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已购得经济适用房且取得相关证件的家庭,其土地出让流程是参考市场价与购置价差的70%予以计算。达到5年持有期之后,有权按照现行市价售卖其所得经济适用房。在此环节,业主需支付原购房价与售卖价之间差异的70%土地收益。2. 经济适用房有二种形式。一是由政府主导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此类房产多由集体投资或拆建前房源作为安居之用;交易时,消费者需支付3%的土地出让金。另一类是基于经适房审批结果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如北京知名社区回龙观、天通苑及通惠家园等。此类住宅需满足5年交易期,交易过程中需支付总价的10%作为综合地价款。3. 政策发布日之前购置的经济适用房,土地出让需支付售卖价的10%作为增值款;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业主需按照原购房价与售卖价差的70%补缴土地收益。若售卖价低于相关部门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普通商品房价(即指导价),则参照此指导价计算价差。4. 若买卖双方对指导价存在争议,可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由委托方承担。购房人如按市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房,即可获得商品房权属。业主亦可通过支付原购房价与同地段类似普通商品房价差的70%土地收益,获取商品房权属。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到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到4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至100元。
3、有财产争议其争议金额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1)超过1千元到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超过5万元到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2)超过10万元到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3)超过20万元到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到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前拆补偿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拆迁许可证;
(8)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9)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10)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丈量报告;
(11)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金、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及过渡期安排补助费的凭证;
(12)提供过渡时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13)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报告等。
征地拆迁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通常为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在征地拆迁诉讼中的原告通常是被拆迁人。
2.有明确的被告,通常为拆迁人、房屋和土地的征收人或者相关部门。
3.事实根据包括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需要提供关于征地拆迁中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以及拆迁通知等,能证明拆迁事实和违法拆迁的证据。
4.选择正确的征地拆迁纠纷的受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