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需参与建筑维护基金的决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要事宜:(1)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之修订与执行;(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或替换;(3)物业服务或其他管理机关的聘用与解雇;(4)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筹集;(5)建筑附属设施的改建或重建;(6)共有区域使用权的变更以及利用此区域进行商业经营;(7)涉及共有时的所有重大事宜均需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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