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得违反合法发包之规定。2. 满足必要条件之责任。发包方需在约定的时间内,按期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以及技术资料等支持,以确保承包商顺利开展作业。3. 及时进行验收之职责。工程完工后,发包方须依据施工图及其说明文件,并参照国家颁布的验收规程与标准,依法进行验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国法律论坛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技术:中国法律论坛网 京ICP备2024065248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5407号
本站郑重声明:中国法律论坛网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图片文章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