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系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违反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最终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严重违法行为。(一)关于本罪的客体要件。此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与社会公共安全、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等重要领域不得侵犯的权利。(二)关于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呈现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最后,该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在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中,主要存在着三种常见情形:第一,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偷工减料的手段,故意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设备;第二,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第三,未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标准进行作业。(三)关于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范畴,即仅限于单位犯罪,具体来说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这几种类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四)关于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所体现出来的心态为过失,既可能是由于行为人的疏忽大意而导致的过失,也可能是因为行为人过于自信而引发的过失。【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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