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涉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均需进行招标。二、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招标:(一) 招标人已合法设立; (二) 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审批通过; (三) 资金已落实; (四) 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三、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一) 公开招标,即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 (二) 邀请招标,即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投标。【法律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上述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此外,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也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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