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依据《建筑法》第九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应于领证后三个月内启动项目。若遇意外情况无法按时启动,需向发证机构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三个月,总计两回。如逾期未动工或未申请延期,施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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