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以下类型房屋不得出租:违法建筑、不符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擅自改变用途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此外,依据该法第十四条,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地区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租赁登记备案,同时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法律依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华律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全国各地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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