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施工期间,因碾压或损坏车辆导致的经济赔偿,由施工方全权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应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或其他衡量标准为准。而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挖掘、维修及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如未设有明确标识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施工者需负侵权责任。特别指出,如因地下设施(包括窨井)造成他人损害,管理者无法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也须承担相应责任。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进行挖掘、维修及安装地下设施等行为,如未设有明确标识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施工者需负侵权责任,这便是所谓的“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此类责任纠纷的前提条件是施工者未能设立明确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由施工者提供证据证明已设立明确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否则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使施工者仅设立了标识但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仅采取了安全措施但未设立标识,只要未能履行应有注意义务,仍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所设标识不够显眼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足以确保他人安全,施工者同样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若施工者已设立明确标识并采取安全措施,但后续因第三方人员或自然因素导致标识与安全设施遭到破坏,通常情况下,施工者的侵权责任不会因此豁免;但若施工者能证明已竭尽全力维护和保持这些标识与安全设施,且损害仍不可避免地发生,此时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减轻或免除施工者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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