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发包人可将全部或某几项勘查、设计、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工作委托至一家工程总承包单位,然而,应由单一承包商负责完成的建筑项目不得分解为多个部分分别发包。【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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