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面工程中伤人事件,即在公共场地、街道或航道进行其下设施建造或维护时,因未遵循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而导致他人伤害的行为,应由施工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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