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筑物倒塌所引发的人身伤害案件,其法律责任由施工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承担;然而,若证明建筑物不存质量问题,则无需担责。另外,如若建筑物倾覆系所有权者、管理者或使用者乃至第三方造成,侵权之责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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