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有意毁损电力、煤气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及公共安全之行为。其立案标准为以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且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后果。【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法律论坛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技术:中国法律论坛网 京ICP备2024065248号-2京公网安备11010502055407号
本站郑重声明:中国法律论坛网所有平台仅提供服务对接功能,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图片文章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