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还没花完商家关门怎么办南京鼓楼法院判决公司股东赔偿消费者损失
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见习记者 许瑶蕾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随着“颜值经济”快速崛起、美容市场迅猛发展,也产生了不少涉及美容的纠纷。江苏省南京市的方某就遭遇了“美容陷阱”,花了5万元充了卡,钱没用完,商家却倒闭了,公司也被注销了。方某卡里的余额是否能退?若可以退,找谁退?还是只能自认倒霉?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决美容店股东陈某、张某赔偿方某美容服务费损失30980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预付卡变成“糟心卡”
2019年10月起,方某在“真美”公司旗下的门店办理了美容卡,先后分别充值了48200元和980元。此后,方某在该美容院进行面部、眼部等保养项目。
2022年,该门店在未通知方某的情况下关门,方某打听发现,“真美”公司也被注销,老板陈某将店面转让给了他人。多次联系未果情况下,方某遂将公司股东陈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卡内余额并支付相应利息。
经查,“真美”公司于2019年4月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美容服务等,公司股东为陈某、张某,认缴出资额分别为150万元、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某。
庭审中,陈某、张某辩称,方某第二次充的980元虽然没有消费,但方某的卡有效期只有一年,目前已经过期,退不了,当时也明确跟方某说了。方某则表示,该美容院在办卡时并未告知有效期,且自己在该美容院做美容项目快3年了,充值有效期不可能只有1年,卡内也有消费记录可以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与“真美”公司之间的美容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2022年,“真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其民事权利义务能力消灭,案涉美容服务合同在法律上及事实上均无法履行,故该合同应自该日起终止。合同终止后,“真美”公司依法应退还方某尚未消费的服务费。
未依法清算需担责
法院认为,关于充值的48200元,根据充值记录载明的次数、金额、优惠度,结合方某实际消费后的剩余次数,酌定退还3万元;另外充值了980元后未进行消费,应全额退还。
被告陈某主张充值有效期为一年,但充值记录“年卡”系其单方记录,无原告签字确认,且从方某的消费记录来看,时间跨度达3年,故被告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且原告主张自2022年9月30日公司注销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方某对“真美”公司享有的债权在2022年9月30日该公司注销前即已存在,股东陈某、张某对此应当明知,但其在公司注销时未通知方某申报债权,致使方某无法获得退款,其行为属于违法清算。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现方某要求陈某和张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张某赔偿原告方某美容服务费损失30980元及利息。
解决纠纷有规可依
本案承办法官毛锦介绍,本案是一起涉及预付式消费的典型案例。预付式消费,顾名思义,就是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前就大量支付对价。近年来,一些商家利用消费者喜欢便利、优惠折扣等特点,推出预付卡消费,在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广泛使用。但各种实惠和打折的背后,潜藏着一些难以预知的风险,纠纷时有发生。
随着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即将到来,不少商家着手促销,消费者又要如何避免预付费后商家跑路的情况?发生商家真的跑路,应如何有效维权?
毛锦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尽量全面考察经营者的资质、规模、信誉等情况;做到理性消费,切忌贪图便宜,一次性大量交款;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服务约定要落实到书面合同上,记得索要发票等付款凭证,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解决预付式消费纠纷,首先要有规可依。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孙天律师介绍,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中容易产生的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
孙天介绍,该条例明确了经营者的“事中告知”义务,即商家作为经营者在决定停业时,不仅应履行通知义务向所有消费者提前告知,更应主动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因此,消费者在遇到主张相关权利时,可以直接援引该条例内容作为维权依据。
针对本案中陈某、张某以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毛锦表示,公司股东切莫将注销公司作为逃避责任的“护身符”。公司注销前,必须先进行清算,股东在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未将公司债务纳入清算报告内,致使公司注销后仍然存在未了结的债务的,属于未尽到清算责任,应视为未依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对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的责任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经营者依法应当清算但未及时进行清算,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帮助经营者逃避债务,造成消费者损失,消费者请求第三人和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议消费者可以对此持续保持关注,以便更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天表示。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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