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小额诉讼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高效便捷,更易定分止争使案件达到令当事人满意的结果。随着小额诉讼程序的部分内容在2022年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整体也得到了优化,但是目前小额诉讼程序在实际适用过程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2023年,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审结小额诉讼案件共计499件。其中合同类414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类43件,追偿类38件,婚姻关系类4件。其中调解结案所占比例约60.72%、判决30.26%、撤诉9.02%。目前所审结案件中无一申请提起再审、抗诉。邱县法院课题组通过对2023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调研归纳,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小额诉讼程序未告知权利义务。当事人对小额诉讼适用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由法庭审查决定异议是否成立,并记入笔录。但是在实践中有部分案件未履行告知义务,使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从而丧失救济渠道。
程序转换不及时,有部分案件发现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未及时转换程序审理,致使出现审理程序的瑕疵,甚至出现审理程序混用的现象。对于离婚案件涉及婚姻关系、抚养关系的人身关系,有时在立案时与财产关系混同,在审理过程中有时不能及时转换程序审理。
举证期限较为灵活,没有统一的标准,缺乏一致性的管理和明确的流程节点,被告举证答辩期间随意性较强,可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受损。
救济渠道不够畅通,“一裁终局”的程序设置在客观上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容易引发当事人不满,甚至导致当事人信访,从而使法官、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存在各种顾虑,降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
针对以上问题,课题组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是规范小额诉讼审理流程,真正做到繁简分流,要给被告充足的时间应诉答辩,法院在送达时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多种方式送达,只要接受送达与传唤的一方当事人实际上能接收到通知,即视为已经送达。
二是开庭以一次开庭为原则,在送达庭审通知书中,应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当事人开庭当日携带全部证据到庭,庭审可灵活安排,争取有条件的采取当庭宣判。
三是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如果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应当及时转换程序。同时,要放宽小额诉讼案件的再审审查条件,对于存在瑕疵的案件,可启动再审审查程序,一方面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诉讼纠纷依法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减轻法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顾虑,提高适用的积极性。
四是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可以随案发放《小额诉讼指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倡议书》等宣传材料,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小额诉讼的优势,提高当事人主动要求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小额诉讼程序广泛适用的良好氛围。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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