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保中保险人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认定
网络投保中,如投保人客观上无须查看免责条款即可完成投保,即便保险人进行了提示性设置,仍应认定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可以从主动性、充分性、是否通俗易懂以及方式是否多样化等方面综合考虑。
2019年8月3日,张某通过支付宝平台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同年10月29日,其参加单位组织的健康体检,并于2019年11月18日收到体检报告,报告提示甲状腺左侧低回声结节。2020年6月24日,张某确诊左侧甲状腺乳头状癌,遂在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属于等待期90天内接受医学检查或治疗,且延续至等待期后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情形,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对等待期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义务。
根据投保案涉险种的视频演示,投保人投保时可以选择跳过浏览“产品特色”“更多详情”等内容,也可不点击“投保须知”“保险条款”“服务协议”等提示内容,直接进行下一步投保操作。投保确认前的“免责说明”网页,虽强制要求投保人点击“同意并继续”图标,但涉等待期的相关内容并不在“免责说明”首页,需要下拉至“第二点”处方能查阅,至于是否下拉浏览查阅取决于投保人。相比之下,投保人点击“我要投保”后自动出现的“健康告知”网页中,首页开头以显著加粗的大号黑体字明确提示“请确认被保人是否存在以下问题”,而随后的“免责说明”网页则并未作此设计。再者,相较于传统的线下投保方式,投保人选择网络投保时一般缺乏专业保险业务人员的协助与提示,而重疾险中的免责条款往往涉及投保人重大保险利益,故保险人应当高度重视并严格履行其提示和说明义务。
综上所述,该院认为,被告对免责条款中关于等待期的规定,并未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该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据此,原告投保案涉保险后,于保险期间内首次查出相关病情,并被确诊患有属于理赔范围的疾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500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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