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树生一审获刑10
6月28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树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对其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树生利用担任太和县倪邱镇镇长、太和县副县长,颍上县县长、县委书记,阜阳市副市长、阜阳师范大学党委书记等职务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项目招投标、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62.20221万元。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树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刘树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同时又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等其他较重情节,综合考虑其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树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宿州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ajzz/p/1195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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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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