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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被罚后不服处罚决定起诉未获支持检察机关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2024-07-11 17:27:21 来源:中国法网

  封闭小区里的“肇事逃逸”

图为于女士向检察机关递交监督申请书。

检察机关向公安交管部门送达检察建议书

承办检察官前往案涉小区实地了解社会车辆进出登记情况。

  “三年多了,笼罩着我们家的阴霾终于消散了!”近日,于女士来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三年前,于女士第一次走进文登区检察院时,是来“告状”的:“我当时根本不知道蹭了别人的车,后来接到对方的电话,我马上就赶回去了,当场就赔了对方钱,咋就成交通肇事逃逸了呢?”

  于女士到底经历了什么?这一切要从2020年3月发生的一起事故说起。

  “肇事逃逸”被罚

  不服处罚决定起诉未获支持

  2020年3月27日,于女士在小区停车场停车入位时,轻微剐蹭了李某的车,后驾车离开现场。时隔两日,李某发现车被剐蹭后立即报警。一周后,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下称“交警大队”)依据小区监控录像,向于女士下达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罚款2000元。

  “我都不知道发生了剐蹭,何谈逃逸呢?”于女士不服处罚决定,向文登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判令交警大队重新作出决定。文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大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于女士在其居住的小区内发生事故后逃逸。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第99条之规定,交警大队有权对于女士作出行政处罚,故判决驳回于女士的诉讼请求。

  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威海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警大队有权对本案事故进行查处,于女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故驳回其上诉。于女士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后,再次被驳回。

  申请检察监督

  两级院多方论证明确交警职权

  2021年12月,于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迅速抽调市、区两级检察院的业务骨干组成办案组。作为承办人之一,文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永光审查案件后提出,“道路”一词在法律和日常生活中的界定不同,如同样是在路上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如果事故发生在公路上,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如果事故发生在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上,行为人则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事故发生地如果是在封闭小区内,该事故就不是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交警大队对于女士的处罚就存在问题。

  为查清事故地点的实际情况,办案组到案涉小区进行现场查看。经调查,案涉小区系封闭小区,不允许社会车辆自由出入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显然,封闭小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不能认定为道路。

  “于女士造成的是道路外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能否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作为对于女士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对于这个问题,办案组内部出现了分歧。多数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出的“参照办理”意味着交警大队享有该法所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并且通过检索类案,其他地区同样存在交警大队对此类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而且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例子。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交管部门也不例外。”面对分歧,张永光坚持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管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而对于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其仅有权在接到当事人报警后“参照办理”。既然法律没有明确“参照办理”是否包括行政处罚,那么,出于对公权力的谨慎,应当否认行政机关对此享有行政处罚权。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张永光查阅了大量书籍及论文,其中,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的相关释义书籍中解释称,对于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不能认定行为人违法,也不能进行违法处罚。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次讨论,大家仍没达成统一意见。为此,办案组决定借助智慧“外脑”,请教山东省法学会交通法学研究会的专家们。经过咨询,5位交通法学专家均认为,对于道路外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由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调解手段处理。如果当事人报案,公安机关主要是协助勘查事故现场、提出事故的成因分析、组织当事人调解等,而不是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威海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请山东省检察院对该案提出抗诉。

  展开多级联动

  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考虑到此前内部存在争议,办案组特意前往山东省检察院汇报该案。山东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听取意见后,向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临沂市交管部门详细咨询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又亲自到案涉事故地点进行调查,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最终,经山东省检察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山东省检察院决定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必须用检察履职将写在法条上的公平正义‘活化’为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抗诉不是目的,高质效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才是目标。”承办检察官表示。

  为实现这一目标,办案组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办案始终:省、市、区三级检察院积极联动,合理统筹办案力量,一体化开展工作。经多次与交通管理部门沟通,深度解读法律条文,交通管理部门最终同检察机关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积极参与到该案行政争议的化解工作中。

  随后,文登区检察院向案涉交警大队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规范执法程序,主动纠正本案中存在的不当处罚行为。收到检察建议后,交警大队积极采纳,决定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与此同时,承办检察官多次与于女士谈话交心,纾解其负面情绪,同时积极促使当事人双方从对立走向对话。“这么长时间,你们为了我的事来回奔波,我也看出来了,你们是真心为我好,我同意和解。”于女士表示。

  最终,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今年9月,于女士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该院经审查后,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准许于女士撤回上诉和起诉。

  作者:郭树合 宋晓卉

[ 责编:余晓妍 ]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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