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马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女)与刘某(男)是夫妻关系,家中有两个还未成年的孩子以及年迈的老人需要照顾。马某因经常外出打麻将,多次错过饭点导致孩子挨饿,而刘某又长期外出务工。刘某因不满马某对孩子照顾不周的行为而对其殴打,双方二人因此产生纠纷。马某气不过,遂到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求解决家庭纠纷,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安排调解员来处理这一纠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征求到马某同意调解的意见后,先将两人请到人民调解委员会,但马某和刘某一见面就开始争吵。刘某情绪格外激动,认为“家丑不可外扬”,马某向第三方申请调解是一件丢人的行为,刘某提出双方过不下去可以离婚,房屋所有权归马某,但是自己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双方你争我抢各说各的理,调解员意识到此刻必须要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来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因此,调解员先将马某请到调解室,先让马某喝点水,转移其注意力。等到马某情绪稳定后,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出发,宽慰夫妻之间有矛盾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一时的气愤就要离婚,何况家里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家里的长辈身体也都欠佳,这些都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去照顾。而且,家里的大部分收入基本都源自刘某外出务工,而马某作为妻子不仅没有好好照顾孩子和长辈,还经常外出打麻将,让孩子连饭都吃不上,其应反思是否尽到了作为妻子、母亲、儿媳应尽的义务。马某听后有些动容,意识到了自己的不称职,不再作声。见到马某的反应,调解员进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调解员表示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马某都应当担起家庭责任,当好一位妻子、母亲、儿媳,尽到该尽的义务。
接着,调解员又将刘某单独请到调解室。首先,调解员指出刘某动手打马某的这一行为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调解员指出,刘某的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严重的会构成犯罪,而且刘某动手打妻子马某的行为如果被孩子看到,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其次调解员指出,妻子马某虽然没有外出挣钱,但是马某一人照顾两个孩子还有双方父母也是很不容易,可能马某在照顾过程中不够尽心,但是夫妻之间有什么事应该积极沟通,而不是动手打人,要选择正确的方式处理好夫妻关系。
看到刘某情绪缓和,调解员将马某请进来,让双方面对面,并向双方指出,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还没有发展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建议两人不要意气用事,多想想家里的孩子和老人。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如果两人离婚,一方面将导致两个孩子没有一个完整的家,另一方面双方父母年事已高,得知离婚的消息肯定还要再为双方操心,劝解两人三思而后行。然后,调解员又带领双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指出良好的家庭氛围需要家庭成员共同努力,两位作为家庭支柱,对下要给孩子树立榜样,对上要让老人好好安享晚年,努力营造和谐家庭氛围,这样日子才过得舒心。
在调解员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劝解下,双方均认识到了自身的问题。马某表示此后会改掉打麻将的坏习惯,悉心照顾好家中孩子与老人。刘某也立即向马某赔礼道歉,表示自己动手打人不对,今后遇到问题一定会先沟通,多一些包容和谅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马某不再打麻将,在家好好照顾两个未成年的孩子与老人;
2.刘某今后不得再打骂马某。
3.未来日子里,双方会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共同经营好家庭。
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对此次调解均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在生活中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难免磕磕碰碰,但只要好好沟通,就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婚姻家庭纠纷的产生往往就因为生活琐事,此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说出离婚等气话更多的是一时冲动。本案中,调解员围绕矛盾双方争议焦点灵活使用调解方式,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当事双方认识到自身错误。摸清双方感情尚可的情况,引导双方互相理解,及时纠正自身不足,共同经营好家庭,最终将矛盾纠纷化解,守护了一个家庭的和谐。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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