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程某家属与张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某日,程某自带一瓶白酒前往张某所在的出租屋内与其共同饮酒,酒后二人打牌,下午7时许,程某突然晕倒,张某立即联系程某家属,二人将程某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家属遂向某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张某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0000元。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预判到该案的复杂度和敏感度后,立即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联合司法所、信访办、社会事务中心等部门开展多元化调解工作。调解组迅速开展调解前调查,经调查了解到:程某本人患有高血压以及其余基础性疾病,3月某日自带一瓶500毫升的老村长酒到张某所在的出租屋内喝酒,双方在喝完酒后,程某又喝了张某提供的劲酒(约10毫升),已达到醉酒状态,然后一起打牌,下午7点左右程某突然晕倒,张某发现程某状况不太好,遂联系程某的家属,二人叫了救护车将程某送至农场医院救治,经过医院处理后又转至上级医院,经CT检查系脑干出血,医生不建议手术,程某家属不得已放弃治疗,后又转回农场医院内科继续治疗,第二日程某经救治无效死亡。
程某家属认为,程某系因与张某共同饮酒后引发疾病导致死亡,且怀疑在饮酒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劝酒行为,在饮酒后,张某应及时将程某送回家中,而不是继续打牌,没有尽到照顾、看护的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因此张某要对程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张某则认为,此次酒局不是其组建,是程某自发过来,作为一名成年男性,在明知自身患病却坚持饮酒导致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并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没有过分的劝酒行为,在发现程某身体不适时,第一时间联系程某家属并送往医院,也起到了一定的救助责任,故不应承担责任。
经调查沟通后,调解组梳理案情,确定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是同饮者张某是否存在严重的侵权行为;二是同饮者张某是否没有尽到救助及照顾义务。
根据争议焦点,调解组制定了调解方案,并组织程某家属及同饮者张某开展调解。调解组先是安抚程某家属的情绪,然后为双方就共同饮酒后采取有效措施但出事故该不该承担责任,责任如何分配进行释法说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作为同饮者,张某在明知程某醉酒的情况下应适当劝诫,虽然没有过分的劝酒行为,但在酒后打牌,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程某激动等情绪,也存在过错,因此,张某理应对程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随后,调解组又为死者妻子程某家属讲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程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应有足够的认识,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预知,对其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因此,对自身的死亡应当负有主要责任。并且,在程某身体不适时,张某立即联系家属,并送往医院,采取了急救措施,起到了一定的救助的义务,故应当减轻其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调解组综合认定张某对程某的死亡承担10%赔偿责任,即赔偿程某家属各项费用2万元。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双方表示认同,但就赔偿金额,双方仍存有少许分歧。程某家属认为赔偿数额较少,张某则认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承担不起这么高额的赔偿金。调解组又从情理方面进行调解,程某主动与张某喝酒,说明其友谊深厚,况且张某家庭拮据,父亲瘫痪多年,租房打零工,大部分收入用来照顾父亲,其经济状况不足以承担各项赔偿费用。鉴于此,建议双方互相退让一步。
最后在调解组讲清法律、说通道理、谈透人情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因喝酒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张某一次性赔付程某妻子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20000元。
调委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
后经回访,张某已将赔偿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程某家属,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与他人共同饮酒引发醉酒死亡,同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大小的损害赔偿纠纷案。调解组先就此次纠纷中各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民法典做了详细的释法,即对同饮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一是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如明知他人不宜饮酒仍劝酒等。二是共同饮酒人的先行行为是否存在不当。如强行劝酒、逼迫劝酒、许诺条件劝酒等行为。三是共同饮酒人的先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后又在双方过错程度上进行责任划分,最后在情理方面进行调解,兼顾法理和情理,当事人从一开始的不理解、不情愿到最后达成和解,使此次纠纷被成功调处。
在此次纠纷中,调委会能够在接到申请后立即上报,并与其他组织形成合力,推动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有效调处纠纷,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人民调解维稳基础性作用。
最后,调委会也在此提醒大家,餐桌上饮酒、劝酒要保持理性,在遇到不可避免的饮酒场合时,我们不仅要切合自身身体状况量力而行、适量饮酒,而且还要对共同饮酒人履行相应的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从而避免共饮人损害的发生,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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