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和静县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村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和静县某村与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协商在和静县某村委会修建一座科技馆,双方签订科技馆建筑安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该村委会承建科技馆,科技馆总造价为242428.72元;双方还对各自责任、施工要求,科技馆外观、工程质量、工期、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生效后,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开始施工,于2021年9月底施工完毕。2021年10月某村委会对科技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科技馆正常使用。2021年年底,因村委会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多次讨要未果,双方发生激烈争执。2023年5月,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和静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和静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调解申请后,征求某村委会意见,某村委会同意调解。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指派2名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陈述:2021年6月,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科技馆建筑安装合同,合同生效后,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积极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组织人员施工、装饰装修。2021年9月,按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村委会应当按期支付工程款,但村委会违背合同约定,寻找各种理由一再推脱,拒不支付欠款,现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村委会立即支付欠款242428.7元及利息7272.9元,两项共计249702.6元。调解员随后前往某村委会了解情况,村委会称现村集体经济资金出现短缺,目前镇政府还没有拨专项修建款,希望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宽延长还款期限到2023年底,届时村委会将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
调解员了解到,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村委会在科技馆建成验收合格后应当于2021年12月底前支付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42428.72元,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多次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村委会均以上级没有拨专项工程款、村集体经济困难等为由拒付欠款,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也以科技馆工程款未付为由,未按时发放雇佣员工工资。另外,调解员还了解到,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相邻的另外两个村委会也存在类似的债权债务纠纷,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收不上工程款,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即将面临无法继续经营的风险。
掌握上述情况后,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主要是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问题。考虑此纠纷涉及邻村及务工人员工资发放问题,如不能妥善处置,可能会诱发员工讨薪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影响较大。调解员立即通过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将此情况报告给镇政府,镇领导立即组织力量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并安排司法所通知其他两个村的负责人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情况,一并解决。
调解开始,调解员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的程序、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人民调解的原则以及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等内容,调解员再次确认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后,采取面对面方法调解。调解员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主张事实及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一一核对发现,和静县某镇某村委会与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科技馆建筑装修合同审计价格为235252.36元,与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主张村委会支付的242428.72元存在差价。经双方同意,合同总造价以审计价格为准。
调解员告知三个拖欠施工款的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拖欠的施工款,否则村委会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请求其支付。”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既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见村委会代表心存疑虑,调解员又耐心进行引导,宣传法律、讲解有关条款,调解员指出,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讲究诚实信用,在广大村民中营造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村委会应当尽快召集村民大会依法讨论还款事宜。
三个村委会代表均表示同意调解员意见,尽快召集村民大会,商讨还款事宜,但同时提出现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上还比较困难,镇政府目前也没有专项款拨给他们,希望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宽展还款时间到2023年底,到时村委会想办法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表示最多宽展到2023年8月,否则公司将面临破产的风险。调解员按照双方的意见,组织各方一一核对证据材料,核实清楚后,调解员顺势提出调解方案:和静县某镇某科技馆按审计价格235252.36元计价付款,建议另外两个村也按审计价格付款,三个村委会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巴州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付款,如迟延付款双方可以协商利息。各方对调解方案表示同意,调解员按照各方的意思表示起草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在协议书里表明纠纷申请事项。
【调解结果】
经调解,各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各村委会同意于2023年8月底前向巴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进行司法确认。
2、各方均放弃追究对方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它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3.在上述条款履行完毕后,各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双方经济纠纷已经解决。
后经过回访,各方协议已经司法确认,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拖欠工程款纠纷日益突显,给基层社会治理带来很大安全隐患。在此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通过调查了解发现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合同,邻村中有类似纠纷,经过分析可知当事人法治观念欠缺,这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为避免矛盾升级,调解员一方面主动请示报告,争取力量支持,另一方面灵活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给当事人做工作,较好地把握住各方当事人的心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妥善解决了矛盾纠纷,维护了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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