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陈某某与唐某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某团职工唐某某与育苗大棚职工陈某某签订了蔬菜育苗合同,约定辣椒种子由唐某某提供,陈某某负责辣椒育苗。4月辣椒育苗培育完毕,在唐某某支付陈某某2000元款项后,唐某某以育苗成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70000元育苗费。陈某某多次上门讨要无果,便向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申请后,遂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了唐某某,向其询问是否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事,唐某某当即表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事。双方当事人来到调委会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告知了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工作原则及双方权利义务,随后认真听取了双方对案件的陈述。
原来在2022年1月,唐某某与育苗大棚职工陈某某签订育苗合同,约定唐某某在陈某某的大棚中育苗9000盘,育苗费用为8元/盘;辣椒种子由唐某某提供,辣椒种子品种为红龙23,陈某某负责辣椒育苗工作;双方明确育苗质量为每盘128穴每穴双苗,苗齐苗壮,辣椒苗根系健康。时值2022年4月初,辣椒苗到了出棚时间,在拉运第一车辣椒苗时,唐某某向陈某某支付部分育苗费2000元。随后,唐某某继续从陈某某大棚拉运辣椒苗,但在拉运第3车、陈某某向唐某某索要剩余的辣椒苗费用时,唐某某以手头资金不足为由,要求将剩余的70000元的付款日期延期至4月底。陈某某出于对唐某某的信任,同意唐某某延期付款,但提出付款日期不能超过2022年4月中旬,随后唐某某将剩余的辣椒苗全部拉走。等到了4月中旬,陈某某先后3次找到唐某某,向其索要剩余的70000元育苗费,唐某某均以育苗成品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
了解完具体情况之后,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的带领下,先后来到陈某某的育苗大棚与唐某某的辣椒种植地进一步核实情况,确认了双方对育苗事实没有争议,只是对育苗质量存在异议。
调解员首先耐心细致地给唐某某做思想工作,向其讲解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针对唐某某以育苗株数低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育苗费的问题,调解员指出,陈某某是出于对唐某某的信任,才答应唐某某延期付款,并同意其先行将辣椒苗拉走,虽然陈某某出棚的辣椒苗保苗株数低,但是并没有对唐某某的辣椒种植产生大的影响,而且陈某某也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所以唐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陈某某育苗费用。紧接着调解员又向陈某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针对陈某某出棚的辣椒苗保苗株数低的问题,调解员指出,陈某某培育的辣椒苗保苗株数确实低于合同中的要求,可以认定为“履行不符合约定”条款,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此情况未对唐某某的实际生产造成大的影响,且唐某某表示不再追究陈某某的违约责任,所以希望陈某某可以考虑到唐某某的困难现状,将育苗费的支付时间适当延长至年底。
陈某某和唐某某听完调解员对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和对双方现实情况的分析后,均表示认可各自退让一步的调解建议。随后调解员向双方提出了最终调解意见,即唐某某将剩余的70000元育苗费在年内分2次支付给陈某某。双方均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2022年6月,唐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第一笔育苗费40000元;
2.2022年10月,唐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第二笔育苗费30000元;
3.双方严格履行以上协议内容,不得就此事发生任何纠纷。
后经回访,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协议已全部履行到位,十分满意。
【案例点评】
该案的成功调解,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该起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主要做到了以下三点:一是以法服人。调解员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此次案件中的违约行为均予以指出,让双方当事人清楚自己的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是以情感人。调解员要求当事人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以一方当事人不追究违约责任开头,换取另一方当事人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结尾,让双方相互体谅。三是情法相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陈某某也愿意适当延长唐某某的支付期限。调解员既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将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凝聚到了一起。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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