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彭某与王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初,铁门关市某团职工彭某和王某合作种植了500亩地,因两人平时关系较好,所以合伙之初,未就具体分工、盈余分红等作出书面约定,只是口头约定种植成本均摊。然而在种植过程中,两人逐渐起了嫌隙。2023年初,两人因种植盈余分配不均产生纠纷,吵闹两月有余解决无望,于是彭某便来到某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遂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迅速联系王某,询问其是否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事,王某表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此事。
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后,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调解过程中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随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此次纠纷的具体情况。彭某表示,自己当初为了和王某合伙种植,从银行贷款了8万元,至今仍没有还清,而且从开始种植到后面的收成自己都被蒙在鼓里,王某从来没有主动对自己说过种植的盈亏情况,还有连队的补贴也是自己打给王某的,现在自己什么都不清楚,希望王某给自己一个说法。王某则表示,当初双方说好的一起种植,成本各担一半,但是彭某除了付水费、肥料费等相关费用7.1万元之外,剩下的地膜、种子、人工、机力费共计21.9万元都是自己付的。2022年因为市场不景气,种植的黄豆和麦子只卖了14万元,黄豆和麦子补贴共8.4万元,此前自己已经分三次给了彭某8.33万元,算算成本自己才是吃亏的人。
调解员听取双方陈述后,知晓了纠纷缘由及问题症结,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先做王某的思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调解员指出,双方属于合伙经营关系,种植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合伙财产,在合伙终止前,任何一方都不能随便进行处置。虽然王某确实出钱最多,按比例分红也应该多拿,但是彭某夫妻的辛苦付出也不能忽视,既然两人是朋友,又合伙种植,就要相互信任和尊重,加之彭某银行贷款还没有还完,在生活方面确实存在困难,希望王某可以换位思考,在分红盈余分配方面再慎重考虑一下。
接着调解员又告知彭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调解员指出,上述法律对合伙合同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双方当初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约定盈余分配方式,所以盈余的分配应该由两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盈余应该按照投入的比例分红,因为种植成本大多都是王某负担,彭某对此情况也表示认可,所以王某分得较多的分红并无不妥之处,况且种植业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不能只想着盈利分红,还应当考虑到亏损情况,希望彭某考虑实际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诉求。
通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双方当事人明白了此前自己的行为都存在过错,都觉得不应该因为合伙种植导致友情破裂。调解员见双方矛盾已经基本缓和,考虑到合伙盈余关系到两个家庭生产生活,便进一步了解了彭某的情况,经询问得知,由于彭某是第一次种植,对种植方面的投入确实不太了解,而且其妻子身体不太好,一直在看病吃药,家庭经济紧张,银行的贷款也一直没有还完,现如今王某只希望再分点钱让其将银行贷款还清,其余的分红一概不要。
最终,调解员指出,彭某对参与合伙种植收益并没有提出过分要求,只希望还清合伙种植剩余的2万元贷款,最终投资收益率也才45%,而王某的投资收益率已达55%,高于彭某的收益率。因此,建议王某支付2万元分红收益,结束经济纷争,延续朋友情谊。王某听后核算了比例,确认调解员的说法有理,当即同意了支付最后分红建议,至此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王某将2万元合伙种植盈余分红通过微信转账一次性支付给彭某,累计支付10.33万元(此前已支付8.33万元);
2.彭某不得就合伙种植收益再向王某主张任何费用,双方也不得就此事再起纠纷;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后经调解员电话回访,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满意,并向调解员表达了感谢。
【案例点评】
合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也是最容易引起矛盾纠纷的“闹心事”,因为合伙,亲人、朋友反目成仇的事例不在少数。若不及时化解纠纷势必会影响职工群众正常生活,还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所以这一类纠纷必须及时化解。同时,也不能急于求成,要仔细分析矛盾双方的实际情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抓住有利时机稳妥解决。
本案中,彭某和王某合伙时没有签订合同,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纠纷的发生,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和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采取协商的方式进行调解,选用“背靠背”“心贴心”的方式与当事人沟通,最后找到了“突破口”,顺利化解矛盾,避免了矛盾的激化。针对此类矛盾,调解员应该从法律入手,贯穿情理,法情相融,定息止纷,真正做到法、理、情相结合。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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