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衡阳市周某与某银行金融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日,周某到某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以下简称某协会)投诉衡阳市某银行。周某称,其父亲1995年在衡阳市某银行办理了一笔贷款业务,2010年6月已结清。但在2022年7月周某办理贷款业务查询征信时发现,其征信记录中有一笔还款日期为1995年10月某日的贷款逾期记录,而该笔贷款系其父亲个人业务。周某认为,父亲的欠款不应该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但银行既不听取他的意见,也未提出后续处理办法,导致他的征信记录无法消除。周某于2022年8月下旬某日到某协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某协会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投诉人周某的父亲周某某1995年在某银行借款230元,到期日为1995年10月某日。系统显示,2022年6月某日,该笔贷款本金230元、利息673.1元已全部偿还,现征信报告显示该笔贷款已经结清,但因为是逾期偿还,所以征信报告中有逾期记录。为化解纠纷,某协会委托某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在征得某银行和周某的同意后,调委会受理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2022年8月某日,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周某陈述了案件事实、提出了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的请求,某银行负责人对征信记录情况进行了说明。周某认为,父亲周某某拖欠贷款的行为应该由银行向周某某进行催收,周某与周某某均属于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周某某的逾期行为不应该影响周某的征信记录,且周某某已全部偿还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银行更应及时修改相关的征信记录。
某银行负责人表示,1995年,周某的父亲周某某申请贷款时,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客户评级授信,授信前发现,周某当时在周某某的户籍信息上,遂对周某和周某某的信息进行了关联,银行在采集征信信息时会同时将关联人记录其中。
在聆听双方的陈述后,调解员发现,该案的主要分歧在于,借款人的逾期行为是否影响其家庭成员。对此,调解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仅限于被执行人,在实际操作中不应当扩大到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由此可见,失信人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行为人及时履行义务或协议,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调解员指出,本案中,周某不是贷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其父亲周某某贷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或者担保人,周某某向某银行贷款,某银行在贷款逾期的情况下不向周某某进行催收,却将周某某的不良征信记录同时记在周某名下,造成周某有不良的征信记录,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另外,征信记录在于对失信人惩戒、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而本案中周某不存在失信行为,其父亲也已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银行应当修改周某的征信信息。调解员建议某银行受理周某的征信异议申请,并为周某修改征信记录。
听取调解员的建议后,某银行负责人对国家关于征信管理的规定进行了再次梳理,认同调解员对于征信管理要求所作的分析。该负责人表示,当时将周某某的家庭成员列入失信人的名单完全是依据银行的内部规定而为,该规定与《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完全一致,但由于该规定是上级文件,需要请示上级进行修改和完善。经某银行向上级请示后,同意了修改征信管理规定的建议,并同意对周某的信用记录进行修改。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周某配合某银行收集相关资料,由该银行向上级机构申请将周某的信息从周某某的贷款关联人中删除;
2.某银行向周某道歉,并在15日内修改周某的个人征信报告,删除其不良征信记录。
经回访,当事人均已履行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金融领域中的征信业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社会信用活动的重要支撑。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征信记录的收集、上报、删除等缺少实施规范,所以,征信记录的管理依赖于金融机构内部的操作细则来执行。现实中,部分金融机构在征信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能意识到征信对信息主体的重要性,内部规定中存在扩大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等问题。信息主体本身也缺乏对征信记录的重视和关注,容易引发涉征信记录的矛盾纠纷。
良好的个人信用信息对金融消费者影响重大,保护金融消费者征信权益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一是督促金融机构强化个人征信服务,纠正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业务流程,在征信信息收集、使用、维护等关键环节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合同义务。二是高度重视信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关注金融消费者的申辩、异议等诉求,主动、全面核实问题真实情况,及时更新、更正信用信息,确保采集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及真实性。三是加大个人征信领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力度,提高金融消费者对征信的认知度,诚信参与金融活动,珍视、爱惜自身信用,积极关注信用变化情况,保持自身良好征信记录,依法合规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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