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镇雄县申某某家属与胡某某王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胡某某计划在三层楼的自建房上再加盖一层,便将主体工程承包给王某某。王某某组织包括申某某(60岁)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2023年2月某日上午11时许,申某某在三楼水泥板面用吊机吊砖的过程中,不慎摔落到一楼地面,因伤势严重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申某某家属拒不将申某某遗体搬离胡某某家,并召集部分亲属看管遗体不准移走。12时许,加上看热闹的群众,胡某某家院坝很快聚集了上百人。村委会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往胡某某家,同时紧急向辖区党委政府报告情况,请求派员维稳和协助调解纠纷。接到村委会情况报告后,党委政府成立由某镇老龄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老龄调委会)、司法所以及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调委会)、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部门和组织组成的临时联合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小组会合后,召开短暂碰头会对纠纷化解作了具体分工:村调委会协助派出所做好院坝内群众工作,疏散当事人之外的无关群众。镇老龄调委会、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分别与死者申某某家属、房主胡某某以及工程承揽人王某某了解相关情况,听取各方意见。明确分工后,调解小组展开工作,一组疏散群众,另一组向当事人了解情况。
申某某家属提出,申某某是帮胡某某家干活,申某某从高空坠落后,胡某某没有及时组织人员将申某某送往医院就医,延误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申某某死亡。申某某生前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每天务工可以收入300元,每月9000元,一年就是11万元左右,按照申某某活到80岁计算,再活20年,就可以有2200000元左右的收入,要求胡某某家至少赔偿2000000元。如果达不到目的,就将申某某遗体长期摆放在胡某某家。
胡某某认为,自己的房屋修建工程是承包给王某某施工的,工程费用是单独与王某某结算。申某某是王某某喊来施工的工人,申某某是受王某某的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所有赔偿责任应该由承包人王某某承担,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某认为,自己承包胡某某家四楼主体建设是事实,但自己承包后,就将支砌砖墙的工程分包给申某某施工,申某某自己在施工过程中不注意自身安全而死亡,应该由申某某自己承担责任。
三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加之各方亲戚助阵“讨公道”,面对面的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调解从事发当日下午一直持续到晚上十二时也未有结果。调解小组改变了思路:一是先缓和事态,告知申某某家属、王某某先回家认真思考,次日上午9时再组织调解;二是将调解地点改在距离双方都不远的某村村委会;三是告知三方当事人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表参加调解;四是建议三方当事人先进行法律咨询,对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先有初步认识。
三方当事人先行回去后,调解小组再次进行讨论分析,确定次日调解方案。次日上午9时,三方当事人代表准时到达村委会,调解员随即展开调解。
首先,调解员指出,王某某按照胡某某要求建设房屋,胡某某和王某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及建筑法规定,胡某某作为定作人,修建第四层楼应该选用有资质的承建人员进行修建,但王某某并没有相应建筑从业资质,胡某某对王某某的选任有过错,所以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其次,调解员明确申某某和王某某存在的劳务关系。申某某受王某某雇佣,申某某提供劳务行为,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的申某某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有重大失误,发生意外的主要原因是王某某没有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未配备安全绳,未要求佩戴安全帽),导致申某某摔落后当场死亡,王某某对申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建议承担主要责任。但同时也指出,申某某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没有尽到相应的自我保护、安全注意义务,应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亦具有相应的过错,建议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调解员又单独与申某某家属沟通。调解员对他们失去亲人的悲痛表示理解和惋惜,告知他们人死不能复生,生活还得继续,尽快把事情处理完毕,让死者尽快入土为安才是当务之急。事故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大家要互相理解,过激的情绪和言论等并不能解决问题,理性面对才是解决问题之道。王某某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防护用具确实应该担负主要责任,但是申某某作为一名经常做工的施工人员,也应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自行做好防护措施或在施工之前要求王某某配发安全绳、安全帽等。因此,申某某也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在调解员法、理、情并用的劝解下,申某某家属不再激动。
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为一揽子解决问题,三方最终同意按照死者申某某承担20%,房主胡某某承担30%,承揽人王某某承担50%的比例划分责任。
调解员趁热打铁,向三方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详细说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误工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的规定以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等关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让当事人对如何计算赔偿金心中有数。调解员特别告知申某某家属,由于申某某已满60周岁,父母均已去世,子女均已成年,不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主要的赔偿项目为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要求申某某家属对赔偿金额要降低心理预期。
经过释法明理的铺垫之后,调解员首先在不划分责任情况下,计算出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为202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168元/年×20年=843360元;丧葬费为202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830元×6个月=58980元。死亡赔偿金与丧葬费合计902340元,按责任比例计算后,30%为270702元,50%为451170元。申某某家属还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经过调解员劝说,最后胡某某愿意总计赔偿300000元,王某某愿意赔偿总计500000元,申某某家属同意,三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3年2月某日,三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胡某某赔偿申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00000元,分3笔付清。除上述费用外,申某某家属不得再向胡某某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2.王某某赔偿申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0000元,分3笔付清,除上述费用外,申某某家属不得再向王某某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
3.本协议签订后,申某某家属将申某某遗体搬离胡某某家,按照殡葬管理政策法规处理遗体,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闹事。
协议签订当日,胡某某、王某某就依照调解协议约定分别支付了申某某家属相应款项。一周后,双方就该人民调解协议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出具了予以确认的裁定书。此后,调解员进行了电话回访,三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矛盾纠纷尖锐激烈,上百人聚集在胡某某家,如果处理不善,还会引发更大的社会矛盾。本案能够成功调解的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成立由调委会、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等组成的临时联合调解小组,形成调解合力。二是调解小组及时转变调解策略,及时制定调解方案,并融合情理法,释法明理厘清三方法律关系,明确各方责任比例。三是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具体赔偿金额,降低死者家属心理预期,在此基础上对三方进行劝解,最终引导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文来源:中国法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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