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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邳州市蔡某某与闫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2023-12-29 00:00:00 来源:中国法律论坛网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闫某某(男)经媒人介绍,与蔡某某(女)相识恋爱,婚后育有一女。闫某某系初婚,且比蔡某某大八岁,蔡某某系二婚,与前夫育有一子,离婚时儿子判给前夫,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结婚初始,夫妻恩爱和睦,但随着时间推移,恋爱激情渐渐退却,逐渐被生活琐事、纷争所替代。首先是蔡某某不能容忍闫某某生活邋遢、不注意个人卫生的生活方式,对其鲁莽的性格更是无法忍受。本着“共谋幸福”的再婚目的,蔡某某一心想让闫某某有所改变,从一开始的劝告逐步演变成对闫某某的指责与叨扰。闫某某逐渐对蔡某某的指责也丧失了包容,多次与蔡某某发生争吵,甚至在冲动下动手打过蔡某某。随着二人矛盾的加深,闫某某不允许蔡某某去看望与前夫生的儿子并支付抚养费。长此以往,夫妻矛盾陷入了恶性循环,最后闹到要离婚的地步。

2023年10月中旬,闫某某与蔡某某来到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吵闹要离婚,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得知情况后,迅速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先给双方倒了热茶,安抚双方情绪,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化解矛盾。随后告知双方调解原则和调解程序,并将相关文书交由双方当事人填写。调解员首先采取背对背、单独谈话的方式让双方诉说问题和困惑,耐心听取彼此的委屈与不甘,做好情绪排解与安抚。

闫某某叙述道,自己以往感情不顺利,三十多岁才相亲成家有孩子,非常珍惜现在的家庭生活,但是蔡某某因为年纪比较小,没有工作,性格非常强势,对自己的一点小毛病总是说三道四、频繁唠叨,也因受不了蔡某某的唠叨有几次没忍住动手打了蔡某某。

调解员又询问蔡某某,蔡某某说虽然自己没有收入,但每天勤俭持家,一边带孩子一边还要收拾家务,将家里里外外打扫的干干净净。闫某某回家后,不体谅自己的辛苦,时常将鞋袜、脏衣随意乱扔。自己希望闫某某改掉坏毛病,讲究个人卫生,体谅自己维持家庭卫生的不易,可闫某某非但不听,还曾动手打过自己,又禁止自己去看望大儿子、支付抚养费。

听到这里,调解员当即向闫某某指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闫某某动手打骂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闫某某这才意识到自己打人不对,并对自己当时的行为感到很懊悔。蔡某某听闻闫某某可能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当即表示,闫某某动手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只是轻微推搡,自己从未受伤。

调解员在对闫某某批评教育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为夫妻双方还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关系并没有真正破裂,过往的经历使双方都对现在的生活倍感珍惜,只是因为一些生活小事,缺乏正向、积极的沟通,导致产生问题。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调解员采用“背对背”调解法,从情理法三方面入手,首先向闫某某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妻子蔡某某为了家庭付出较多,女儿刚刚满三岁,对女儿的照料已经牵扯蔡某某较大精力,再加之家庭劳务的琐碎,非常辛苦。闫某某作为丈夫,要爱护妻子,体谅妻子,成为妻子可以依靠的对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大儿子也是蔡某某的孩子,也是母亲的心头肉,闫某某阻止蔡某某看望儿子,既不合情也不合法。闫某某表示已认识到自己做法欠妥。妻子蔡某某也反省自己对丈夫的劝导方式确实有些絮叨,不够智慧。

在初步调解后,调解员接着采用“唤起旧情法”,在情绪疏导上做工作,帮助双方回忆新婚初始的美好时光,使当事人的关系不再剑拔弩张,逐渐平静、理性。调解员最后又给双方普及了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劝说和对闫某某的严厉批评教育,闫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向妻子赔礼道歉,保证再也不动手打妻子,并不再阻止妻子去看望儿子和支付抚养费,请求妻子原谅。妻子蔡某某在调解员的劝导下,决定原谅丈夫,重新给彼此机会。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重归于好。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闫某某书面承诺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不以任何理由对蔡某某动手,家庭经济由蔡某某掌管;

2.闫某某不再阻止蔡某某正常看望蔡某某与前夫所生儿子;

3.闫某某在今后的生活中珍惜家庭、爱护家庭,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承担家务;

4.蔡某某改变沟通方式,关心尊重丈夫,有话好好说,有事商议做。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夫妻双方分别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手印,调解协议达成。

经过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后续追访中,闫某某和蔡某某家庭生活幸福。

【案例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双方产生重大矛盾冲突,大部分都是日常生活中点滴小矛盾积累的结果,且夫妻双方一般存在沟通问题,因此以第三方的角度介入调解是化解婚姻家庭纠纷比较好的方式。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实施,过去很多人认为的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不构成犯罪等观念逐渐得到纠正。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睦,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的重要责任,需要举社会之力,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促进家庭和谐,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来源:网络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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