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法律风云榜:典型案件深度剖析
“NFC 盗刷” 造谣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信息飞速传播的互联网时代,一则看似普通的视频,却可能掀起轩然大波。今年,吴某课、高某、应某达等 3 人为了吸粉引流,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了一段极具误导性的视频。视频内容显示,某人因手机开通了碰一碰支付功能,在路边竟被他人利用 POS 机隔空盗刷,遭受了资金损失,随后还虚构了报警后成功找到嫌疑人并追赃挽损的情节。
这则谣言在互联网平台迅速传播,一时间引发了群众对手机隔空盗刷造成资金损失的恐慌。人们开始对日常使用的便捷支付方式产生怀疑,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了干扰 。但事实上,杭州警方与网络安全专家早已通过技术演示指出,现行 NFC 支付需多重验证且存在感应距离限制,所谓的 “隔空盗刷” 在技术层面并不具备可行性。NFC 支付需要用户解锁手机后才能完成操作,并且支付过程中会结合密码、指纹、面容验证等多种安全措施,通信范围通常也限制在 4 厘米以内,数据传输还会进行加密处理。
造谣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编造的谣言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恐慌,扰乱了公共秩序,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相关人员均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起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网络言论并非随心所欲,每一句话、每一个视频发布前都应三思,切不可为了一时的流量和关注度,以身试法,制造传播谣言。广大公众也要增强辨别能力,对未经证实的信息保持理性和谨慎,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文身公益诉讼案:守护未成年人的未来
3 月 12 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聚焦于三明市三元区某刺青店,该店在经营过程中,未核实顾客年龄,甚至在明知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依然为多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
在庭审中,三明市检察院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出示了相关证据,有力地证实了该刺青店的违法事实。基于此,检察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被告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认同,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根据《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对文身可能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如皮肤感染、留疤、未来求学、参军、就业受限等,缺乏足够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仅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还可能影响他们未来的发展道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未成年人文身问题不仅关乎个体未成年人的权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视程度。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对涉事刺青店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念。学校和社会也应加强宣传教育,让未成年人充分认识到文身的危害,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让他们的未来充满无限可能,而不是被文身的 “刺青” 所束缚。
组织卖淫案中的立功认定:法律原则不容动摇
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砝码都必须精准无误,立功认定便是其中关键的一环。今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 44 批指导性案例中的 “金某等组织卖淫案”,就为我们清晰展现了立功认定的严谨逻辑与重要意义。
回溯案件,2019 年 1 月至 3 月,金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开设养生会所,组织 7 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 62 万余元,金某分得 76485 元 。案发后,金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在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取立功从而得到从宽处罚,金某主动通过网络联系李某朋购买毒品。他先是在 2019 年 12 月试探性地购买了 1.18 克甲基苯丙胺,又在 2020 年 1 月向李某朋约购 100 克甲基苯丙胺,并商定在厦门交易。随后,金某向厦门市公安机关揭发该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警方根据线索将携带 110.61 克甲基苯丙胺的李某朋抓获 。
一审法院认定金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六万元 。然而,金某上诉称其揭发的贩卖毒品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认定为重大立功。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进行揭发的行为不构成立功,更不构成重大立功 。虽然一审认定有误,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维持对金某的定罪量刑。
这一案件的关键在于立功的认定。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 。而金某的行为,本质上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他主动约购毒品,成为毒品交易的下家,这种参与犯罪行为的方式,不符合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的定义,因为其所揭发的是自己主动参与引发的犯罪,并非他人独立实施的、与自己无关的犯罪行为。
从法理角度深入剖析,立功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有效查获犯罪,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而不是为了 “制造” 犯罪 。金某的行为虽看似帮助警方抓获了毒贩,但从长远和社会影响来看,若将此类行为认定为立功,会释放出危险信号,可能导致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等不可控情况,人为增加毒品在社会的流动风险,与立功制度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获取的检举揭发线索需从合法途径获取,金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规定,任何人都不应从自身违法行为中获利 。此外,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去约购毒品,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其行为不应得到肯定评价。
这起案件的裁判意义深远,它明确了立功认定的界限,警示犯罪分子不可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钻法律空子,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的指引,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切实维护。在法律的框架下,每一个判决都如同基石,构建起公平正义的大厦,指引着社会的法治方向。
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案:为市场公平竞争护航
在市场经济的广阔舞台上,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渴望在公平的环境中大展身手。今年 3 月 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首批涉市场准入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就如同一束强光,照亮了市场准入的法治之路,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保障 。
这十大典型案例内容丰富多样,涵盖了道路客运市场准入、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准入、燃气行政许可、企业名称争议行政裁决、政府采购、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等多个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的领域 。从被告主体来看,涉及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众多职能部门;原告主体更是多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型经营主体都在其中 。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十分广泛,特许经营审批、虚假申请责任、行政前置范围等问题均有涉及。
以 “山东众某燃气公司诉济南市章丘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许可案” 为例,山东众某燃气公司在 2018 年成立后,积极筹备燃气经营相关事宜。2019 年 4 月向章丘区公用事业局提交《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后因部门职能划转,住建局以不符合规划要求为由作出《不予批准书》 。2020 年 11 月,审批局作出同意建设液化石油气充装项目的核准意见,燃气公司按要求投资建设,项目于 2021 年 9 月竣工 。然而,当燃气公司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时,审批局却以不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等理由拒绝办理 。从法律层面分析,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获得经营许可证,且要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但在此案中,审批局既已批准项目建设,就应视为项目符合一定规划,之后又以不符合专项规划为由不予办理经营许可证,缺乏充分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审批局的相关回复告知,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障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
再看 “江苏省如皋市兴某加油站诉南通市商务局行政许可案”,如皋市某镇农机站加油站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原经营场地因城镇道路拓宽搬迁后,根据规划和现场勘察,南通市商务局审核确认新选址地块符合设置规划并批复同意建设 。而兴某加油站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选址不当且农机加油站作为集体企业,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应被吊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机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加油站设置间距规定,且法律未规定审批机关需审查申请人企业性质,商务局依法审批并无不当 。此案例遵循 “非禁即入” 原则,保障了不同性质经营主体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
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通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的纠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增强了市场主体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能够更加规范自身行为 。从宏观角度看,这些案例集中彰显了人民法院在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促进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方面的积极作为,为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有力推动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 。在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是市场活力的源泉,这些案例就如同一个个公正的裁判,为市场竞争划定了清晰的界限,让每一个市场主体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公平竞技,共同推动经济的繁荣发展 。
消费维权热点案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日常消费生活中,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今年 “3・15” 期间发布的一系列消费维权热点案例,为我们揭示了消费市场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也为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生动的指引 。
在司法鉴定服务领域,海南某司法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就因违规收费受到了处罚。有消费者举报该公司在开展司法鉴定时,多收取了影像片的同一性认定项目费用和胶片扫描费用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按政府定价标准收取 “影像片的同一性认定” 费用的同时,以 5 元 / 张的标准在 30 次司法鉴定过程中重复收取 “胶片扫描费”,共计 545 元,变相提高了收费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清退期限届满未退还消费者的多付价款 545 元,并罚款 2500 元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该案例提醒相关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完善收费管理,否则将因小失大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接受此类专业服务时,应事先查询政府指导价或定价标准,消费过程中务必索取并保存好收费票据、合同等,一旦发现收费异常,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
在商品销售环节,商标侵权问题不容忽视。某商标权利人举报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配制酒,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明 。经调查,该公司销售及仓储的 847 瓶配制酒,其产品防伪标签、包装材料与权利人生产或授权他人的商品存在明显差异,在商品外观、标识信息、做工工艺等方面均不符,确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罚款 16000 元,并没收侵权的配制酒 847 瓶 。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不仅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在进货时一定要认真核查货源,确保商品的正规性,避免因小利而失大义,同时也警示其他市场经营者要合法经营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增强辨别能力,选择正规渠道购买,若发现疑似侵权商品,可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共同维护市场的健康秩序 。
在电子产品消费方面,海南某通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 “三包” 规定的案例给商家敲响了警钟 。有消费者反映在该公司购买的某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次日到店内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到拒绝,商家称需送售后检测 。在海口市场监管部门调解下,双方同意将手机送回品牌售后机构检测,结果认定手机故障无法开机 。即便如此,该公司在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告知拒绝退货退款违反 “三包” 规定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 。最终,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退货退款,并给予警告、罚款 38933.65 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消费者购买到性能故障手机,自售出之日起 7 日内可选择退货或换货 。此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依法履行 “三包” 责任,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诉求 。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时,要保留好购买凭证和故障证据,在 “三包” 期限内及时提出诉求,若商家拒绝,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
在特种设备使用方面,电梯安全关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投诉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某大厦 2 号电梯检验合格标志过期,运行不稳存在安全隐患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大厦正在使用的 10 台电梯检查后发现,有 7 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时间仍在使用,遂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用 。然而 5 天后复查时,这 7 台电梯仍在运行且未能提供有效合格检验报告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且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5000 元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确保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运行,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指令要立即执行 。市民若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投诉,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
在海鲜市场,短斤缺两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在海口市秀英区某海鲜摊购买 31.4kg 海鲜,通过公平秤复秤发现只有 26.58kg,遂投诉该摊位短斤缺两 。经调查,该经营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以作弊方式称量商品,销售金额 4560 元(实收 4500 元),违法所得 696.4 元 。海口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96.4 元,罚款 30 万元,责令停产停业 6 个月的严厉处罚 。这种短斤缺两的行为严重违反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尤其是在海鲜等按重量计价的商品交易中,要注意复秤,发现问题及时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大对这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 。
这些消费维权案例涵盖了生活的多个方面,从司法鉴定服务到商品销售,从电子产品消费到特种设备使用,再到海鲜市场交易等 。它们不仅让我们看到了消费市场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让我们明白,法律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站出来;经营者要依法经营,诚信为本,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在每一次消费行为中,都可能涉及到法律权益,只有知法、懂法、用法,才能让消费更放心,让市场更健康 。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刘德军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浩和传媒,秉持着推动法治文化传播、助力法律行业发展的使命,精心运营着中国法律论坛网。
中国法律论坛网是一座连接法律与公众、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桥梁。在普法宣传领域,网站致力于让法律知识走进千家万户。通过生动有趣的方式,将晦涩的法律条文转化为通俗易懂的内容,无论是日常的生活纠纷,还是复杂的法律问题,公众都能在这里找到答案,提升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在案例讲解板块,网站精选大量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从案件背景、争议焦点到法律适用,进行深度剖析。以案例为切入点,让公众更加直观地理解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每一个案例都是一堂生动的法律课。
对于律所和律师,网站提供了全方位的品牌宣传服务。我们深知品牌建设对于法律从业者的重要性,凭借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为律所和律师量身定制品牌宣传方案,提升其在行业内和社会上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文案策划方面,我们能够根据不同的法律业务和宣传需求,创作富有感染力和专业性的文案,精准传达法律理念和服务优势。短视频媒体录制服务更是紧跟时代潮流,利用短视频的形式,将法律知识和律所风采以更直观、更具吸引力的方式呈现给大众,扩大传播范围。
浩和传媒运营的中国法律论坛网,正以专业、创新、多元的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力量。2025-01-24 -
2024-09-14
-
2024-09-14
-
网上资料繁多,分类不明确,没有专属的党建资料下载,中国法律论坛网推出资料下载频道,汇集了报告、讲话、年鉴等多重资料下载学习!
2020-09-12 -
还在为找寻党建书籍发愁吗?中国法律论坛网为您准备了精品的党建书目,细致分类点击即可去到各大平台购买,方便了您学习和检索时间!
2020-09-12 -
中国法律论坛网在经过不断的细化完善后,2.0版本成功上线,该版本中包含了热门的政策文件,党章、党建图库及党建精彩视频和党建资料下载!
20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