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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于欢案:正义的坚守与法治的审视

2024-12-11 15:35:41 来源:中国法律论坛

  案件简介

  女企业家苏某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某借款135万元,并约定了高达月息10%的还款条件。尽管苏某已竭力偿还,包括支付了184万元的本息及一套估值70万元的房产,但仍未能完全清偿债务。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者闯入苏某所在厂子的办公室内,对苏某进行了长达一小时的残忍凌辱。在这段令人发指的时间里,苏某遭受了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等暴力行为,其中一名讨债者杜某甚至脱下裤子,以极端手段当着其子于某的面进行侮辱。面对这触目惊心的场景,有人选择了报警,然而,当民警赶到现场后,仅仅口头警告“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后便离开了,未能有效制止暴力行为。

  于某因不堪忍受讨债者对自己和母亲的纠缠、侮辱、拦阻,挥刀刺向讨债人,最终导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13日,在山东省聊城冠县,吴某在苏某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并将苏某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某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2016年4月14日晚22时,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某的工厂,辱骂、殴打苏某。苏某的儿子于某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某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某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案件审理经过

  2017年2月17日,于某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章、许某灵、李某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

  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某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5年。

  2020年11月18日,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减去余刑释放。

  案件分析

一、案件背景与舆论反应

  本案中,于欢在保护其母亲苏银霞免受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判定为超出法律容许限度,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社会舆论普遍呼吁从宽处理,认为此案不仅仅是法律争议,更触及了公众的道德底线和情感共鸣。

二、二审判决与各方意见

  (一)二审判决概述: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及其母亲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受法律保护,但其防卫行为超出了法律容许的限度,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判决指出,此案对受害者与被告人而言都是一场悲剧,且社会舆论的关注已超越了案件本身的价值。

  (二)各方意见:

  检察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伤亡后果,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受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的行为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犯罪,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于欢及其辩护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未超过必要限度。

三、司法实务中的防卫过当认定

  (一)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标准: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防卫结果造成重大损害。

  (二)事实依据:

  于欢针对杜某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了制止措施。但杜某等人的主观目的是索要债务,未使用器械,未实施严重暴力或致命性攻击。

  于欢使用致命性工具(超过15厘米的单刃刀),猛力捅刺杜某等人要害部位,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明显不相适应。

  (三)法律评价:

  二审判决认定于欢的反击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四、二审判决的社会回应

  二审判决回应了社会关注,“辱母”情节得到重视。其中,“严重违法、应当受到惩罚”属于法律评价,“亵渎人伦、应当受到谴责”属于道德评价。

  舆论压力影响了司法,倒逼司法公正,进而实现公民合法权利诉求。这种倒逼机制促进了司法权的行使更加规范。本案更是于2018年2月1日,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本案不仅是一起法律案件,更是一次社会道德与法律冲突的体现。二审判决在尊重法律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社会舆论和道德诉求,体现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结合。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到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以及司法在应对社会关注时所展现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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