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下的权益保护——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幼儿教师劳动纠纷案
幼儿教育作为一个孩子教育生涯的起点,能够对孩子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受过专业训练的幼师则是其中最重要的引领者。通过调查教育事业的统计数据,我们发现,教育部门直属幼儿园专任教师这一庞大的群体中,有34.3%的人员处于无编制状态,直观地揭示了教育领域在编制管理上存在的严峻的问题。除此之外,幼师付出的劳动与收到的报酬严重不符、社会保险的缴纳始终未达到法律要求等一系列问题,都在我们本期主题的主人公——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的30名幼教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2014年,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响应国家号召,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由县教育体育科技局牵头公开招录临时聘用制幼儿教师30名,并承诺其工资待遇同和原聘用制教师相同,当幼儿教师编制有空缺后,会留出部分名额优先考虑从临时聘用制幼儿教师中招考录用。
然而,至今为止已经过去了十年,不仅编制问题没有解决,社会保险的缴纳尚未完全落实,就连工资都低到无法维持这些幼儿教师的基本生活。在此基础上,这些幼师联名提出信访,却没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且不论从情理出发他们应当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只从法律上来讲,此事就存在诸多漏洞。具体情况我们下期视频开始详细分析。
“当幼儿教师编制有空缺后,会留出部分名额优先考虑从临时聘用制幼儿教师中招考录用。”这是在吕梁市方山县2014年公开招录的文件中提到的政策待遇。但时至今日将近十年的时间里,该批幼师无一人编制得到落实,反而有很多学历仅为小学或初中、明显不符合聘用标准的聘任制教师得到编制。除此之外,2014年至今近十年的时间里,退休的编制去了哪里呢?2022年当事人就此事多次信访,但得到吕梁市方山县教育科技局“在明年招聘教师时特设幼儿教师岗位,对该批幼儿教师放宽报名条件,参加考试录用”的答复,该答复与2014年公开招录文件中所提到的政策显然不同,不仅没有落实当初承诺的政策待遇,反而为该批幼师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另外,2022年的答复,在2023年也并没有能够落实下来,时至今日该批幼儿教师仍然没能获得编制,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违反了合法行政、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大大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与此同时,当事人所反映的“吃空饷”的问题,我们也需要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处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政府依法依规办事,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积极服务人民群众,才能更好的发挥政府的效用,打造阳光型服务政府、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幸福感。
诚然,十年之久会产生许多人事变动,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这是对“新官不理旧账”这一现象的法规化表述。“新官不理旧账”是个形象的说法,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以事不避难的态度解决“旧账”、及时止损。但在实践中,以此次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幼儿教师编制无法落实一事来看,仍有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半路工程”等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这本质上是在回避矛盾、不负责任,没有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新官不理旧账”,表面上是政府权力、公共权力的“交接”出了问题,实际上还是工作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宗泽说,“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仅是推诿扯皮的工作作风问题,违规违纪又违法。因此,对不理“旧账”的“新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兑现政策承诺,助力诚信政府建设。
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人民政府及教育科技局等相关单位,应当切实关注该批幼儿教师的合理需求,配合解决相关问题,落实承诺待遇,以保社会公平与稳定。
前面我们提到了,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30名幼师依法维权未能得到合理的解决一事,其主张依据吕梁市方山县2014年公开招录的文件,落实其中提到的政策待遇。但该政策待遇本身就存在很严重的问题。
首先,该批幼师的招录方案中提到,“此次所招录临时聘用制幼儿教师实行一年一考、一年一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期间每人每月1000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最长试用期为六个月,招录方案中的一年期试用期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经查证,吕梁市方山县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420元,而招录方案中提到的1000元试用期工资明显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
同时,据了解,由吕梁市方山县教育体育科技局作为甲方与幼师们签订的合同,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而在该合同到期后,吕梁市方山县教育体育科技局并未与幼师们续签合同,但该批幼师仍然继续在单位工作。这样的情况下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应当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并不等同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该批幼师可向甲方即吕梁市方山县教育体育科技局主张合同到期后的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此外,社会保险未缴纳也严重违背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下期视频详细分析。
回溯前面,我们讲到了社会保险未缴纳一事严重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究竟是怎样的,我们来一探究竟。
该批幼儿教师入职后,单位只为其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而没有为其缴纳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针对此事,该批幼儿教师多次提起信访,而吕梁市方山县教育科技局回复“失业保险全县所有事业公职人员全不缴纳,跟在编人员相比,你们只是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可见,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的,是强制性规定。
那为什么吕梁市方山县的所有事业公职人员都没有享受到失业保险呢?如此大的纰漏和过错至今仍然存在,吕梁市方山县教育科技局却能够理直气壮地知法犯法,道理何在?
该批幼师与吕梁市方山县教育体育科技局签订合同后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该劳动关系延续了十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与在编与否并无关系,吕梁市方山县教育科技局的答复一违反法律依据,二不符人道主义精神,实在令人心寒。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时代越是向前,知识和人才的重要性就愈发突出,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就愈发凸显。站在教学一线和幕后的教育工作者们是推动这个德政工程不断向前发展的最中坚的力量,他们付出的心血和精力是这个浩大工程得以持续运转的最重要的能源,任何一名付出辛劳的教育工作者都理应得到公平合理的待遇和社会的尊重。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关新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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