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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2024-08-30 14:44:14 来源:中国法律论坛

  案例:青田东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在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有一个开发项目,投资人(股东)因有别的经营项目,就聘用法人并行使总经理职权。2018年发现该法人有许多损害公司的不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变更了法人,聘用法人仗着在青田县为该项目跑手续时结识下各个职能部门的人,就出现了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合法变更了法人,却变成违法行为了。股东还受到执法部门的非法留置,正常的变更法人又走成为司法官司,并得到受理。到2021年股东们官司也胜诉了,却又遭到丽水市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从办事窗口到办公室主任、局长全体强力打压,手续齐全,照样不给办理、(当事人有录音为证),实在是拖不下去了,青田县信访局又出现了。

  可能青田县群众相对稳定,信访局无事可做,非插手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并出具带有红章和公信力的函件,建议阻止一家民营企业变更法人的事情。

  由于多家职能部门的参与和帮助,导致于这家企业到目前为止,聘用的法人和“大家”一起吃香喝辣,光这位聘用法人自己的开销四五百万元,不算别的损害企业的行为,投资人股东们被他们视为异类,只要有与企业和项目不利的,还得由他们来处理官司缠身。

  望大家来给评评理。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论坛作者:刘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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