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兼职严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规兼职作出处分规定。《条例》第一百零八条对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作出处分规定。
(三)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有偿中介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双方沟通信息、提供便利而收取财物的活动。有的党员、干部虽未直接经营商业、兴办企业,但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居间牟利。这也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容易助长官商不分、与民争利的不良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甚至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应当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四)违规兼职。《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里所称的“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违规兼职,包括未经批准在各类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以及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额外利益,包括该款列明的薪酬、奖金、津贴,也包括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不利于秉公办事,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损公肥私,有些违规兼职取酬实质上成为权力寻租或权力变现的“过墙梯”。同时,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参与经营活动,也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经济秩序。因此,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干部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8年7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历年来印发的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等,均对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兼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应当严格遵守。
(五)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党和国家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影响党和国家机关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国家机关形象,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8/2/11b6bf5c9aa94264b2f6368d128b6b1a.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文来源:广东政法网作者:佚名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网上资料繁多,分类不明确,没有专属的党建资料下载,中国法律论坛网推出资料下载频道,汇集了报告、讲话、年鉴等多重资料下载学习!
2020-09-12 -
还在为找寻党建书籍发愁吗?中国法律论坛网为您准备了精品的党建书目,细致分类点击即可去到各大平台购买,方便了您学习和检索时间!
2020-09-12 -
中国法律论坛网在经过不断的细化完善后,2.0版本成功上线,该版本中包含了热门的政策文件,党章、党建图库及党建精彩视频和党建资料下载!
2020-09-12
今日热点
-
蜀地清风向前兄弟向钱冲
下一篇2024-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