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解读】立足审判职能,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典型案例解读
工伤保险权利是劳动者享有的重要权利,工伤待遇的享有与否将影响遭受工伤劳动者的生存。为此,我国不仅建立了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以强化劳动者保护、分散用人单位工伤赔偿风险,并且《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黑龙江省延寿县“法院﹢工会”促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定期支付伤残津贴义务案中,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为职工参保的义务,侵害了劳动者工伤保险权利,长期不依法履行判决书确立的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义务,遭受工伤的职工不得不每年都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仅使得工伤职工费时费力、“雪上加霜”,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向用人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至总工会。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促使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处理生动地体现了劳动关系社会治理的新格局。
第一,从理念上,体现了由个案审执到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转变。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在劳动争议案件审执过程中,处理个案、超越个案,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充分调查,通过司法建议书,对用人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司法建议,不仅“处理一案”,而且帮助用人单位指出问题、提出建议,从根本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守法经营。
第二,从机制上,体现了由分割治理到协同治理的转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涉及工会组织、政府部门、企业代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需要多主体有机衔接、协同的治理体系。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一般在诉讼程序中化解矛盾纠纷,司法建议书不仅直接发给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用人单位,而且可以抄送给总工会等部门,扩展审判效果,构建更加强力、更加体系化的督促机制。一是实现劳动关系风险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将通过个案掌握的风险信息通知总工会;总工会发现劳动用工违法线索、重大敏感信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时,可同步将相关信息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实现劳动关系风险信息共享;二是构建多主体协同参与劳动关系治理的闭环。人民法院将司法建议书抄送总工会后,总工会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经提示、协商无效的,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并抄送人民检察院,由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支持工会代表劳动者提出的权益维护诉求。法院、工会、政府行政部门和检察院形成合力,层层递进,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治理。
第三,从效果上,体现了由争议处理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做好个案纠纷的化解工作,“抓末端、治已病”,而且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理念,通过司法建议书,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法的问题,提示风险、提出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既保障了劳动者权益,又帮助企业减少经营风险、规范经营,还有助于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既体现了“民生为本”的司法理念,又体现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担当作为,真正实现了“裁判一个、纠正一批、警示一片、和谐万家”的良好效果。
案例详见: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典型案例之案例二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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