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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管理的三种主要模式
重庆市检察机关主推“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建设,强化案件质量综合管理。第一种模式——成立“案件质量管理中心”对案件质量进行事后监督、管理,而对案件流程的控制、管理等检察事务性工作仍由各业务条线负责。“案管中心”只是有牌子、有职能、有人做事,但没有正式的机构序列。一般设在研究室,开展分类改革试点的单位,设在检察长办公室。中心成员主要由党组成员、检委会专职委员和业务骨干三类人员组成。第二种模式——在办公室下设“检察事务中心”,在研究室下设“案管中心”。“两中心”建设同步推进,但都没有正式的机构序列。“检察事务中心”负责统一案件的“入口”和“出口”,对案件流程进行控制、管理。“案管中心”负责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种模式——成立正式专门机构“检察业务综合管理科”,同时履行“检察事务中心”和“案管中心”的职能,也负责研究室、检委会办事机构、文秘等工作。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盛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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