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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案管部门文书审查揪出“漏网之鱼”

2013-06-20 00:00:00 来源:检察日报

  文书审查揪出“漏网之鱼”

  江苏淮安:案管部门运用复合监管发现诉讼监督线索 

  本报讯(记者戴佳 通讯员杨国梁 汪彦)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居民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日前宣判,受害群众拍手称快。然而,该案中的张某等三人却是由当地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揪出的“漏网之鱼”。

  今年1月,淮安市清浦区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对王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开展风险研判。在研判过程中,案管部门发现张某等三人存在积极帮助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并未对三人采取任何侦查措施。案管部门建议公诉部门认真审查此案,纠正漏诉。公诉部门采纳了监管建议,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不久,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三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

  仅凭审查案件受理、审查起诉等环节的文书材料,而不对案件进行具体审查,就能发现和确定诉讼监督线索,并发现漏诉、侦查审判违法等情况。今年以来,淮安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积极拓展案管监督职能,从单纯内部监管向注重带动诉讼监督的复合监管延伸。

  淮安市检察院检察长成吉喜向记者介绍,今年初,该院案件管理处针对案件检查中发现部分案件存在遗漏监督的情形,梳理了案管部门可能发现诉讼监督线索的情形,制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规定》,要求加强案件受理审查,明确案件受理时不仅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对侦查机关羁押期限进行审查;加强对刑事判决书的审查,具体包括审判期限、延期审理期限、法定情节、定罪量刑、刑期计算及重大文字表述错误;并加强案件监管实体审查,具体包括团伙性犯罪案件、关联性犯罪案件、另案处理案件中未移送审查的其他人员是否存在漏捕、漏诉情形。

  据了解,在工作开展中,淮安市两级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加强上下联动和跟踪监管,积极发挥市院案件管理处牵头指挥和督办作用,形成监管合力,防止办案部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确保监管实效。全市案件管理人员以“细、严、疑”的态度认真审查,切实发挥了诉讼监督作用。

  据统计,淮安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今年共向业务部门发出监管建议19次,其中纠正漏诉4人,提出抗诉1件,纠正侦查违法5件次、纠正审判违法11件次,移送职务犯罪线索1条。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戴佳 杨国梁 汪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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