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宁:“风险提示表”严防错案发生
本报讯(记者韩兵 通讯员周丽萍)“如果没有检察官,我儿子这一辈子就毁了……”近日,农妇王大姐来到黑龙江省东宁县检察院,向检察官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这是该院运用“案件风险提示表”又一次防止错案发生的典型案例。
今年2月,侦查机关将王大姐的儿子——未成年人李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移送该院提请批捕。该院案件管理中心接到卷宗后,对该案启动案件风险提示,发现该案证据存在瑕疵,遂将案件交侦监、公诉部门进行讨论。经对案件的会诊分析,发现嫌疑人李某(15周岁)与被害人周某(13周岁)在早恋期间自愿发生了两次性行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不认定是犯罪,遂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该院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强奸、合同诈骗、贩卖毒品、轻伤害四类案件的证据经常存在瑕疵,进而导致案件难以定性。针对这种现象,从2013年6月起,该院结合上述四类案件的特点,专门印制“案件风险提示表”,要求在办理此四类案件过程中,部门负责人分卷前预审卷宗,发现案件是否构罪存疑或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等问题时,重点提示,预测风险,并对具体细节提出要求,使办案人能够在办案时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
今年开始,随着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使用,该院又将“案件风险提示表”前延至案件管理中心,由案件管理中心依据该表对案件进行审核,在达到案件受理标准后,再将案件分至相关业务部门。“案件风险提示表”推广使用以来,已对18起案件适用,退回补充侦查7件,建议撤案4件,大大降低了办案风险。
本文来源:检察日报作者:韩兵 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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