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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之死与律师职业伦理

2023-04-21 15:31:38 来源:法治日报

□ 马建红

每种职业,都有其创始人或曰“祖师爷”,律师或“辩士”的鼻祖,虽不是太明确,不过大家一般都认为是邓析。他是较早从事这项营生的,而且从文献记载来看,他在这一行做得还不错,收入也颇为可观。据说生活在春秋初期的邓析,也和先秦时期的其他士人一样,招收门生,聚众讲学,只不过他讲解、传授的是法律方面的知识和诉讼方面的方法技巧。此外,他还具体切实地帮助人们打官司,为人们解决纠纷出主意。不过,他提供的可不是免费的“法律援助”,而是要收费的。《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袴。民之献衣襦袴而学讼者,不可胜数”。意思是说他按照案子的大小与复杂程度,分等解答问题并收取费用,大的案件收一件外衣,小的案子则收一条短裤,而当时拿着外衣短裤来咨询和学习诉讼的人络绎不绝。可以说,邓析所从事的这一职业,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找他咨询和寻求帮助的人很多,说明社会对讼师有广泛的需求,案源不愁;对于从业者来说,收入高,获利丰厚,当无生活之忧。只不过邓析最终“被戮”而死,而后世讼师、辩士这一职业备受官府打压,这就给相应的从业者心理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

那么邓析到底为何“被戮”呢?据史料记载,邓析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大夫。他在中国法制史上之所以能保有一席之地,是由于他曾私自制定过一部刑法,因为书写在竹简上,所以被称为“竹刑”。关于邓析之死,则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郑国的执政驷歂,因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故“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另一种说法则是邓析为子产所杀。子产在郑国执政期间,对内对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并“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子产公布成文法的举措,为人们研习法律和诉讼创造了条件,民间因此而出现了帮助人们打官司的职业诉讼人,邓析即是其中之一。不过,邓析对子产的各种改革措施,总是持批评驳难的态度(“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对子产的刑书也多持否定意见,认为其不够好,于是私自制定了“竹刑”。不仅如此,邓析在帮助民众解决纠纷时,还经常颠倒是非,没有曲直对错界限,一日之间,在是与非、对与错之间变化不定,想要某人胜诉就找让其获胜的理由,想要治其罪则用使其入罪的说辞。

邓析这种“操两可之说”的“做派”,还有确实的事例为证。据《吕氏春秋》记载的一个故事,洧水曾经发大水,郑国有一富家之人溺水而亡。有人打捞到了溺亡者的尸体,富人想要花钱赎回来,而打捞尸体者却要价甚高。富人去找邓析,邓析出主意,劝其不要着急,告诉他,因为你是唯一的买主,这尸体也不可能卖给别人(“人必莫之卖矣”)。富人沉住气了。而捞尸体的人这一来却着急了,也去找邓析。邓析同样让其不要着急,告诉他,因为富人不可能到别的地方去买尸体,只能在你这里买(“此必无所更买矣”)。在这个故事里,富人与捞尸体的人本来是去找邓析解决这一纠纷的,但他却谁找上门就向着谁,不辨是非,“可与不可日变”。史料未给出最后的答案,但从这些有限的记载来看,事态的发展是富人与捞尸体的人非但未能解决纠纷,反而陷入了更大的僵局。可邓析的做法,虽然“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但因“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造成“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子产对此非常担心,“于是杀邓析而戮之”。自此之后,郑国民心安定,有了统一的是非观,其制定的法律也得到了推行。

从收谁的钱就为谁说话这一点来看,邓析的“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并无不妥,只是他同时代理了如“富人”和“捞尸体的人”这样的双方当事人,同时为双方出主意,那就不再是解决纷争,而是变成了一个挑事搅局者。难怪作为执政者的子产会担心邓析对民心的蛊惑和煽动,只有杀之而后快了。

像邓析这种原被告通吃的情形,今天已不复存在。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不仅不允许同一律师代理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即便是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不可以同时担任同一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不可以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代理人。律所要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的律师不能同时或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否则,律所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了这些规定,律师也就不必因代理人的不同而“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了。邓析之死,既死于子产的担忧,更死于讼师职业兴起之时相应制度的缺失,并因此而影响了一个行业领域的生存——既让讼师的职业走上了讼棍的歧途,也使古代法制因辩士的缺席而存有先天的缺陷。这是邓析之悲,讼师职业之悲,又何尝不是古代社会法制之悲呢!

(文章节选自马建红《穿越古今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本文来源:法治日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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