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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赤坎检察救急解困暖人心司法救助送

2024-08-17 00:00:00 来源:四川长安网

  “我已经收到了司法救助金,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及时伸出援手,帮助我们家庭渡过难关。”近日,湛江市赤坎区检察院工作人员接听到来自湖北恩施的申请人吴某的电话,申请人在收到司法救助金后向检察机关由衷地表达了谢意。

  积极排查线索

  赤坎区检察院在排查司法救助线索时发现,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吴某被被告人郑某持刀刺伤颈部、胸部,致重伤二级。案发后,申请人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约三万元医药费。后郑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向申请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四万余元,因郑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终结执行。掌握基本情况后,赤坎区检察院积极主动作为,及时告知被害人相关申请事项,并迅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研判。

  实地调查核实

  随后,赤坎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办案干警前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某乡村,来到申请人家中调查核实情况,了解到吴某与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年龄最大的才10岁。吴某受伤后劳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只能以打散工维持生计,收入微薄,又需赡养年迈的父亲、抚育三名未成年子女,因没有获得被告人的赔偿,导致生活困难。

  

  及时开展救助

  经调查核实,赤坎区检察院认为吴某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因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其情况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规定的救助条件,赤坎区检察院秉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原则,及时向申请人发放救助金15000元,充分发挥了司法救助“雪中送炭”“救急解困”的功能作用,传递检察温情。

  法条链接

  1.司法救助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哪些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条件?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gddt/content/post_166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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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四川长安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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