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获商业保险赔付后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义务
中国法院网讯(尤琦琪)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其工伤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依法认定员工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权向用工单位索赔工伤赔偿。该案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
2020年4月,陈某入职某服饰公司从事车间流水工作,每月工资通过微信转账发放。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服饰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陈某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未购买社会保险。同年6月30日,陈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造成右手三度烧伤,先后三次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了8958.96元理赔金。
经陈某提出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某系因工负伤;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书,确认陈某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2023年12月,在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服饰公司应向陈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共计6万余元。因不服该裁决,某服饰公司遂向黄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无需另外支付工伤待遇。
庭审中,某服饰公司辩称,公司为陈某购买了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已向陈某支付了相关理赔款,公司无需另外支付工伤待遇;而陈某认为,商业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某服饰公司仍需支付工伤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某服饰公司投保的险种为商业性质的人身保险,工伤保险关系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投保该性质的人身保险,可以增加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获赔金额和渠道,但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故某服饰公司公司主张无需另外支付工伤待遇,于法无据,因此陈某在获得商业保险赔付后,仍有向某服饰公司公司索赔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某服饰公司向陈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2251.91元,驳回某服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社会保险,旨在保障职工权益。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无论赔付金额多少,都不能替代或免除其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于节约社会保险费成本、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对保险
知识理解不足等原因,选择只投保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但这往往导致在劳动者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面临沉重的赔偿压力和一系列的理赔纠纷。依照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即使劳动者从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中获得了赔偿,但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员工及其家属仍有权要求获得工伤赔偿。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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