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帮工致他人伤残法院判决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帮工是指帮工人不收取报酬的情况下,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活动的行为。生活中,无偿帮工往往基于情谊而产生,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时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受损害的第三人应当向谁主张损失?被帮工人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判决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9月7日,何某驾驶车辆运输某工程公司订购的货物至工程场地内。某工程公司员工周某联系叉车司机孙某帮忙卸货,孙某未收取报酬。孙某在操作叉车的过程中导致货物箱掉落,砸到站在另一侧的何某头部,经鉴定,何某构成十级伤残。
何某认为,某工程公司雇佣的工人在工作中造成自己受伤,某工程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工程发包方、工程总包方对在其工地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孙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一并承担责任。故何某将某工程公司、叉车司机孙某以及案涉工程发包方、总包方、货物生产厂家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各方均无证据证明与孙某就卸货行为有约定报酬并支付的情况下,孙某应认定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其在操作叉车卸货过程中造成货物箱掉落导致何某受伤,存在过错,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周某作为某工程公司雇佣的员工,其找孙某帮忙卸货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故应认定被帮工人为某工程公司,其应对何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何某主张各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余被告对于何某受伤存在过错或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于何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卸货现场在施工工地,何某作为成年人,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站在卸货地点的对侧,亦未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其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工程公司赔偿何某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被帮工人对帮工致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无偿帮工”。一方面,帮工人为无偿提供劳务,被帮工人虽因此获益但不支付报酬;另一方面,帮工人致人损害必须发生在帮工活动中,从事的工作属于被帮工人指定的范围。满足以上前提,受损害的第三人无须考虑帮工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而可向被帮工人直接主张赔偿。
其次,被帮工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追偿权。如果帮工人致人损害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被帮工人在向受损害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帮工人进行追偿。所以,帮工人即使无偿提供劳务,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防范义务,避免致害事件的发生。
最后,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无偿帮工系为被帮工人创造收益,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了帮工请求,但帮工人仍按照自己意愿实际从事帮工活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帮工人自行负担,被帮工人无须为该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被帮工人的拒绝必须是明确的,如果被帮工人没有主动邀请帮工人参加帮工活动,但帮工人主动帮忙的,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的则视为接受。
无偿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们互帮互助、互相关爱的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但同时,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也不应忽视其中潜在的法律风险,均应在帮工活动中对自身行为尽到注意义务,审慎防范安全风险,避免发生致害事件。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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