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中院当庭实质性化解一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
4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静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案件。合议庭通过庭审准确查明事实、充分释法析理,促使该案得到实质性化解,解决了当事人工伤保险金支付问题。
该案是一起因工伤保险金支付引起的行政案件。原告某技术检测公司为职工缴纳有工伤保险,2020年12月,公司员工史某(案件第三人)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5月,史某因听力障碍被诊断为职业病,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七级。
2022年7月6日,某技术检测公司申请市社保中心支付史某的工伤保险金,社保中心认为,史某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支付范围,拒绝支付。随后,某技术检测公司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社保中心的答复意见,责令社保中心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市社保中心上诉到新乡中院。
鉴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工伤保险诉讼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新乡中院院长王静担任审判长审理此案。合议庭在庭审中准确查归纳出“史某离职后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焦点,各方围绕该争议焦点进行充分辩论。
根据各方辩论意见,王静从国家工伤保险政策、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以及社会保险法的原则规定等,进行了全方位系统性释法析理,深入分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涵性质、价值导向、责任主体、支付条件、计算方式等方面的区别,阐明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目的是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影响。
在充分释法析理的基础上,合议庭围绕兑现史某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解,督促社保中心履行职责。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
庭审结束后,社保中心迅速向某技术检测公司支付史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并撤回上诉。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说:“法庭耐心释法析理为我们行政机关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对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着积极意义。”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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