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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川渝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等你

2024-08-13 0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嘿,各位视频小能手、创意大咖们,注意啦!这不是一个普通的视频之夜,而是第五届川渝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活动的盛大启幕!我们带着满满的法律情怀和无限创意,等你来“片”场一展身手!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咱们要做的,就是用镜头讲述法治故事,为川渝法治建设添砖加瓦!

  

  别等了,就是现在!你的创意舞台已经搭好,就差精彩“片”段了!

  

  【作品征集大揭秘】

  

  报送主体:川渝两地的小伙伴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欢迎来稿!

  

  题材内容:紧跟时代脉搏,聚焦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还有宪法宣传、经济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你的故事,就是我们的焦点!

  

  作品形式:微电影、微视频、动漫、公益广告、抖音短视频,形式多样,任你发挥!记得控制好时长,微电影别超15分钟,微视频类不超过3分钟,抖音类不超过2分钟,记得要精炼哦!

  

  原创声明:原创才是王道!抄袭?NO WAY!你的作品,你做主,但别忘了标注非原创内容的来源哦。我们本次需要的,是2023年以后拍摄,且没有参加过去年比赛的作品。

  

  【活动亮点】

  

  今年玩法大不同,川渝法治影视界掀起“擂台赛”!

  

  听好了,小伙伴们,今年咱们玩点新鲜的——“四川的才俊们,你们的法治大片直接报送成都;重庆的豪杰们,你们的创意佳作也请直送山城大本营!”

  

  想象一下,四川的麻辣法治故事与重庆的火爆法治剧情,各自在自家地盘上先来个“小试牛刀”!

  

  但别急,好戏还在后头!这些佳作最终会汇聚一堂,来一场跨地域的“法治奥斯卡”终极评审,看看是四川的法治之光更耀眼,还是重庆的法治之火更炽热!

  

  【小贴士】:

  

  画面清晰,格式规范,让每一帧都精彩绝伦。

  

  准确引用法律,专业又不失趣味,让观众在轻松中get法律知识。

  

  提交即授权,你的作品将有机会在各大平台闪耀,让法治之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具体参与方法及评审过程如下,请仔细阅读:

  

  【活动背景】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四川省司法厅、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普法工作办公室决定联合开展第五届川渝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活动。

  

  【大赛主题】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

  

  四川省司法厅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普法工作办公室

  

  【作品题材】

  

  (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突出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系列重要部署的生动实践。

  

  (二)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为契机,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宣传,推动宪法实施,讲好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在宪法框架内保障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故事和案例。

  

  (三)结合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大力学习宣传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宣传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作品要求】

  

  (一)参赛主体

  

  川渝两地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鼓励川渝两地联合参与(联合报送单位不超过两个)。

  

  (二)作品形式

  

  作品形式包括微电影,微视频、动漫、公益广告,抖音(竖屏短视频)。微电影单个作品时长不超过15分钟;微视频、动漫、公益广告单个作品时长不超过3分钟;手机竖屏类抖音单个作品时长不超过2分钟。画面比例16:9,画面像素尺寸不低于1920×1080(竖屏等比交换),帧速率25帧/秒,制作软件版本不限,输出格式为mp4或mov。

  

  (三)其他要求

  

  1.作品需为2023年(含)之后拍摄,作品正片中一律不得标注(出现)作者姓名、报送单位名称、制作单位标志等内容,作品不得抄袭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否则取消参评资格。

  

  2.作品要坚持正确导向,注重政治性、思想性、法治性、艺术性的统一,弘扬法治精神,主题鲜明、内容健康,联系实际、贴近生活,立意新颖、寓意深刻,用小切口反映大主题、小故事反映大时代。忌使用不具有广泛普法宣传性的行业影视作品。

  

  3.作品中引用法律、解释法律要准确规范,注意运用法律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语言或不规范图像。

  

  4.作品需为本人或本单位原创,报送者应确认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凡涉及抄袭等侵权行为,由作品报送者或报送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如作品中含有非原创性的内容,包括画面、片段、歌曲或音乐,必须于片尾字幕以文字标注其来源。主办方不承担包括因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纠纷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出现上述纠纷,主办方保留取消其参评资格及追回所获奖项的权利。

  

  5.作者报送作品即视为许可主办方以公益宣传为目的,对作品拥有发表、复制、信息网络传播、放映、出版、宣传及展览的权利,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卫星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电视、互联网、手机端以及平面媒体等。作者保留作品的署名权和自行使用权。

  

  【活动程序】

  

  (一)启动(8月初)。川渝两地主办单位联合印发活动通知,通过媒体和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明确作品征集要求、活动程序、奖项设置、参与方式等活动细则。

  

  (二)作品申报(8月上旬至9月30日)。报送主体于9月30日前报送作品,主办方统计各部门(单位)、各地区的作品数量,有效作品数排名前三位的部门(单位)或地区将各获得1个“直通”终评名额。

  

  (三)初评(10月中旬)。细化分类进行初评筛选,选出有效作品交由专业评委进行打分,按照分数排名选出进入网络展示环节的作品。

  

  (四)网络展示(10月下旬)。将入围作品在网络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在“法治四川”APP、“四川普法网”、“巴渝法声”微信公众号、第1眼新闻客户端“看·法”频道精准普法专区等平台搭建展示专区,社会公众可浏览并点赞自己喜欢的作品。

  

  (五)终审评定(11月上旬)。对网络点赞情况进行统计,并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终评,综合初评和网络展示情况,最终确定本次活动的获奖作品。

  

  (六)宣传展播(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主办方对优秀作品进行集中宣传展播,依托“法治四川”APP、“四川司法”微信公众号、四川普法网、“巴渝法声”微信公众号、重庆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第1眼新闻客户端“看·法”频道精准普法专区等平台集中推广,通过川渝两地广播电视、重要路段LED屏、公交地铁电视、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等平台和“法治电影周”、法治电影进乡村(社区)等活动,对优秀作品进行广泛宣传展播。推荐优秀作品参加第十九届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征集活动。

  

  【参与方式】

  

  川渝两地省(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四川各市(州)司法局、重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普法办分别汇总并审核本系统、本地区参评作品,填写报送参评作品汇总表(附件1)。川渝两地的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自愿申报参加。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作品申报材料包括报名表(附件2)、版权承诺书(附件3)。

  

  四川地区报送单位将盖章的纸质材料,以及拷贝有参赛作品、报名表扫描文件、版权承诺书扫描文件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寄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二段70号四川传媒大厦16楼。联系人:曹老师,联系电话:(028)86966237、15198054897。

  

  重庆地区报送单位将盖章的纸质材料,以及拷贝有参赛作品、报名表扫描文件、版权承诺书扫描文件的可移动存储介质,寄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68号彩电中心18楼。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9942296939。

  

  参评作品汇总表、报名表、版权承诺书电子版可从“法治四川”APP、“巴渝法声”微信公众号、第1眼新闻客户端“看·法”频道精准普法专区、重庆广电都视传媒微信公众号的相关专区下载。

  

  【奖项设置】

  

  本次活动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若干。另设最佳导演奖、最佳编剧奖、最佳视觉效果奖、最佳传播奖、最佳创意奖、最佳人气奖等单项奖。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参加活动情况,确定最佳组织奖若干。

  

  快来,用你的镜头语言,讲述那些关于法治、关于梦想、关于川渝发展的动人故事吧!

  

  我们在这里,等你大放异彩,共同为川渝的法治天空增添一抹亮丽的色彩!

  

  (实习生 唐菁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晋敏)

  

  附件下载:

  

  1.第五届川渝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活动参评作品汇总表.doc

  

  2.第五届川渝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活动参评作品报名表.doc

  

  3.第五届川渝法治微视频微电影征集展播活动 作品版权承诺书.docx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zsc/20240808/28985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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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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