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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背景下构建市场化社会化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的建议

2023-12-15 0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金融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为此,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深入推进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是确保金融系统有力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议题。然而,受整体经济形势的影响,全国范围内金融借贷逾期率持续上升,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等为典型的金融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而且,在金融纠纷案件中,欠款人怠于应诉、失联情况较为普遍,部分欠款人本身的实际偿还能力也有限,强制执行的效果也不佳。若金融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风险具有较强的外溢性,尤其是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缺乏有效的合规内控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对欠款人的资信状况审查不全面,发放贷款门槛设置过低,极易产生大量的金融纠纷,最终危及金融行业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鉴于金融纠纷具有数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欠款人怠于应诉、失联情况较为普遍等特点,且传统的人民调解主要针对普通民间纠纷,专业性不足,金融纠纷调解效果有限。笔者认为,未来为深入推进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应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市场化、社会化金融纠纷调解机制,并从强化调解力量、规范组织管理、加大宣传指导、深化科技赋能四个方面防范化解金融纠纷,促进金融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强化调解力量,拓展解纷路径。金融机构诉讼外不良资产的处置及核销途径单一,金融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渠道有限,难以有效满足当前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的需求。为此,应完善人民调解,有条件的各地方人民调解组织可探索吸纳具有相关金融纠纷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本地金融纠纷化解。应鼓励行业调解,推动完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纽带作用、专业优势。应激活律师调解,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考虑在现有律师调解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有偿化、市场化的律师调解工作机制,用好用活律师调解工作室,以充分调动律师调解员参与金融纠纷化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律师调解员的专业优势。应探索市场化、社会化调解,积极引入商事调解组织等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如批准设立商事调解中心,试点稳妥推进收费调解服务,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推动和规范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社会化、市场化运作。

  规范组织管理,依法依规调解。为有效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管理,推动其市场化、社会化运作,切实提升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实效,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联合当地人民法院,共同围绕商事调解组织的准入条件、工作模式、工作机制、评估机制以及调解员的选任标准、备案机制、考核要求、奖惩机制等内容制定本地方商事调解组织参与金融纠纷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的实施办法或意见。通过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规范管理,切实提升其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以确保其依法依规开展调解。

  加强业务指导,提升宣传实效。各地方人民法院及司法行政部门应把能动司法落到实处,在“抓前端、治未病”上下更大功夫,充分运用培训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组织参与金融纠纷化解的业务指导,不断提升调解员金融纠纷化解能力。明确建立金融纠纷化解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调解组织等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本地区金融纠纷的发展态势及化解对策。可共同编写金融纠纷化解典型案例、普法案例,完善示范裁判机制,明确裁判标准,以案释法,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关于金融纠纷化解结果的预判力。同时,可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以及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广泛宣传金融纠纷律师调解以及市场化、社会化调解的特点、优势与成效,不断提升金融纠纷多元调解的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公信力,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优先或更多地采用律师调解和市场化、社会化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把金融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加快信息建设,科技赋能调解。金融纠纷特别是涉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典型特征是被告分散在全国各地。为有效满足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线上解纷需求,各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可积极对接有关街镇、社区等基层社会治理组织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完善落实各类调解组织信息化网络设施设备建设,畅通金融纠纷线上调解路径,实现金融纠纷调解由“面对面”到“屏对屏”的升级,切实为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同时,加快对接地方线上公证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组织自收或经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达成协议的金融纠纷案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通过线上“赋强公证”或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作者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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