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第三场顺利举行
3月2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2024年沙滩青年论坛“法治与中国式现代化”系列讲座第三场在京举行,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研究员唐林垚以“技术规制的法之联动”为题作学术报告。
唐林垚主要围绕近期人工智能领域的专门立法趋势、公司法与之联动和衔接的可能等方面作学术报告。他认为,真正决定人工智能技术被用于行善还是作恶的,是处于技术优势地位的公司;在科技公司主导着人工智能发展应用的时代背景下,公司法之于人工智能技术的规范性作用被显著低估了。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就人工智能技术的规制提出了两条不同的治理路径,分别是模型可信(即输出结果可信任)和价值对齐(即人工智能的系统目标同人类价值观相符)。在此二重目标的事项上,较之于面向技术的管制型立法,面向公司的约束型立法更具有成本和效率优势,公司法制度中蕴含着多类引导大模型健康发展应用的规范性工具。
唐林垚认为,盲目追求以立法手段解决技术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将导致法律资源的无端浪费,实际上公司法中的现有规定也有适用的可能。其一,相较于技术型立法,公司法具有促进技术良性发展的均衡特质。自上而下的强监管模式虽然能够解决部分棘手问题,但从长远来看,却可能遏制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创新活力。其二,公司法的适度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协调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特定主体的一般保护与公司法提供的特殊保护之间的关系,填补相关法律事前和事中保护的立法空白。公司法可将技术伦理要求统筹纳入公司经营决策,从而起到事预则立的效果。
唐林垚指出,公司的独立人格不应被股东滥用于逃避债务或规避风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亦不应沦为技术优势方罔顾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监管套利的黑箱。为促进模型可信,可扩充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场景、激活公司目的条款、优化董事信义义务内涵并活用双重股权结构;为促进价值对齐,可引入多样化保护原则、贯彻科技向善理念、建立下辖于董事会的科技伦理委员会并完善伦理导向的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不可否认的是,在针对人工智能的专门立法之外,传统公司法中各项制度工具的交错运用也能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
法学研究所商法室副主任赵磊研究员主持讲座。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青年科研人员30余人参加论坛,并围绕各部门法如何同技术性专门立法相协调、科技伦理在公司ESG中的体现、禁止性规则的公司法转介、公司法介入技术规制的边界与限度等问题展开讨论。
本文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公众号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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